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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有益的实践


(2005-11-22 08:21:25)

丁爱萍

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在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16项得到解决。

代表约见,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诉求,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

其实,代表约见并非永春县独辟蹊径,代表法中就有明文规定。然而,由于体制的原因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还没有真正“到位”。监督手段上,运用常规手段较多,刚性手段运用屈指可数。监督的缺位,导致社会上对人大的地位、作用认识不高,尊重不够。正因如此,永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的代表约见活动才产生了轰动效应。

代表约见拓宽了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渠道。与一般视察不同,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听取。代表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的过程中,反映社情民意,行使监督职权。通过代表约见这一形式,国家机关负责人在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能够事半功倍。

代表约见并非代表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手段。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是代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必须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并且是进行工作视察时才能实施。否则,代表约见是不具法律效力,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予以拒绝。由此可见,约见只是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行使法律所规定的代表职权的一项程序性保障,约见中代表只能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约见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理应成为代表履职的常态。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是用决议的形式确定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有必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制度化,通过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让“群众有难找代表,代表有难找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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