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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交叉执行解决“执行难”

(2005-11-30 07:59:05)

田玉峰 周敏

咸丰县的王勇与咸丰县人民政府、官明清长达7年的工伤补偿纠纷,经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指定交叉执行,在巴东县人民法院的深入细致的工作下,终于得到圆满地解决。11月15日,王勇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王勇1998年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诉讼,由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咸丰县人民政府、官明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经王勇申请,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立案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6.8万元。但由于案情复杂,经恩施市法院多次执行,都因种种原因无功而返。2005年10月,此案被州中院指定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在交叉执行中,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赴咸丰给双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咸丰县人民政府还为王勇解决了子女入学等一些实际困难。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异地交叉执行举措,指定各县市人民法院间相互执行疑难复杂案件,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今年10月17日,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州23件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异地交叉执行。这些案件是2000年以来立案的未结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为179.2万元。其未结原因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有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当地法院不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有主管行政行政部门干预、当地法院不便执行的。

据州中院执行局局长潘本义介绍,“交叉执行能有效地避免行政干预。案件原执行法院因其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其所在区域,受“地缘”关系影响大,容易造成当被执行人是政府部门时,执行法院就会面临来自政府各方面的压力,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甚至于无法执行。交叉执行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案、人情案。交叉执行还对其他案件执行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交叉执行加强了兄弟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今后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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