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英
2002年,武汉市洪山区某大学新建理科实验楼。毗邻的某研究所78家住户认为大楼侵犯了其通风、采光权,2003年1月17日集体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讼,诉请排除妨害(即把被告大楼拆除),或者给予巨额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委托武汉大学测绘学院对原告住宅四季的日照时间作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原告住宅的采光因被告理科楼的建设均受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日照时间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标准。
我国现行法规对住宅采光标准的规定为:“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被告人代理、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邓保同律师认为,原告的采光因被告建筑物受到影响虽是事实,但采光仍然能达到国家标准,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该赔偿。此外,被告教学楼的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相邻关系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城市地皮日益短缺的今天,特别是像武汉这样的特大城市,建筑物都享有百分之百的采光已不可能,民事上的采光权不是无限的,必须受到公共利益及法律的制约。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78户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4月,原告(只有18户,绝大多数人放弃了诉讼)再次到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讼,诉请被告给予96万元巨额赔偿,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同年9月,法院再次判决驳回18户原告的诉讼请求。
18户原告随后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二审期间,被告人代理律师据法说理,最终于今年3月说服原告息怒、息诉、妥协和解。被告人虽依法不应该赔偿,但考虑到此案诉讼历时两年多,原告花费诉讼费用十多万元,仍拿出20万元补偿原告的巨额诉讼成本。至此,原告与被告又恢复了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
律师点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成长,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增加,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此案的典型性在于,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日渐火热,类似采光权问题具有广泛代表性。此外,本案为集体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到被告方办公楼“讨说法”,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律师处在事关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有维护社会稳定之便利,当兼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律师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其个人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