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近年来,人们已经深深地感受到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共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所谓“大道消息不畅,小道消息流传”,如果政府不将信息公开,民众只会相信那些流言,社会就会人心惶惶,和谐也就没有指望。
政府信息不但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公开。因为,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信息,是绝对公开不能“过夜”的,信息公开一旦迟延,错过良机,民众的猜疑就与日俱增,就会让社会处于混乱与不安之中。迟迟而来的公开也不是真正的公开。
政府信息是如此重要,因而,各国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极为重视,制定了相应的信息公开法律,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了涉及以下三类信息不公开外,其他信息一律公开:第一类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重大利益的信息;第二类主要是维护行政机关正常运作的需要,如内部人事规则、执法文件等;第三类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关。
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措起步较晚,非典的事件发生以后,各地逐步对政府信息公开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重视,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些规章,但这还远远不够。
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信息公开较为重视,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并不重视,全国缺少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方式以及不及时公开的法律责任作出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规定。
有消息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进入国家有关部门审议过程之中,“政务公开”正走上立法轨道。我们期望着这一条例尽可能加快立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