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
张辉 陈群安 董志新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因被告安陆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主体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了安陆市环境保护局对工程建筑商熊尔从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司法建议。
今年4月8日,安陆市建筑总公司承包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安陆市支行办公楼工程,委派熊尔从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7月25日,安陆市环境监理大队向该工地下达了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核定该工地7月至10月应缴排污费11200元。8月2日,该大队下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书,8月12日,下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熊尔从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述费款,安陆市环境保护局于8月29日和9月6日向该工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工地拒缴排污费为由,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000元,缴纳7月至10月排污费11200元的行政处罚。
熊尔从认为,本案的处理对象应当是安陆市建筑总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错误;安陆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他要求法院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安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安陆市环境保护局处罚的排污单位是该市建筑总公司人民银行安陆支行办公楼熊尔从的工地,该工地只是工程施工单位安陆市建筑总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地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处罚的主体错误。在处罚程序方面,被告对被处罚人处以数额较大(15000元)的罚款,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宣判后,该院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主体要合格,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的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理;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数额较大的罚款,行政机关需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