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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多项罪名 原武铁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审被判死缓

(2006-05-01 04:43:00)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沈度 实习生 刘丹丹、钱丽思 报道:昨日下午,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刘志祥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罪,刘在宜昌市中院接受了审理。(楚天金报曾报道)

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高铁柱为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其索要赔款,又准备与他人一起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刘志祥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已判刑)“修理”高铁柱。2002年12月8日,在刘多次催促下,彭邀约冯立海\(已判刑\携带凶器,对高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法院还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其间,刘志祥还先后160余次收受巨额款物,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1435.4万元。此外,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志祥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据此,法院判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并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昨日的庭审上,法官用75分钟宣读完判决书。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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