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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越来越“出位” 网上“恶搞”引发反思

(2006-08-16 07:13:19)

湖北日报综合报道 “恶搞”之风网上兴起从图片PS(软件修改)到视频趣味编辑,被称作全民娱乐的“恶搞”越来越“出位”了。

互联网最近盛行“恶搞”之风,有的“恶搞”甚至瞄上一些红色经典影片,把影片重新编辑及修改,再放到网络上播放。这种行为引起了很大的震荡,专家言辞严厉地把“恶搞”文化斥为败德行为,并指相关网站需为此承担很大的责任。

八一电影厂的《闪闪的红星》被“恶搞”后,成了网络短片《闪闪的红星潘冬子参赛记》。影片内容被修改得面目全非,在长达9分36秒的短片中,所有的画面都出自《闪闪的红星》,但对白、配音却被完全篡改,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片头甚至还变成“八七电影制片厂”。小英雄潘东子成了一个整天做明星梦希望挣大钱的富家子弟,他的父亲成了地产大亨,而恶霸地主胡汉三则摇身一变成了青年歌手大赛的评委。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短片一经推出就迅速在网络上流传开来,而且引起大部分人的反感。而不仅是《闪闪的红星》,《铁道游击队》、《小兵张嘎》,甚至雷锋等也成为了“恶搞”的对象。还有《西游记》和奥运福娃,被“恶搞”后,猪八戒变成了勤奋刻苦深受女孩子喜欢的形象,福娃则成了2005年超女形象。大众情感不容亵渎红色经典遭“恶搞”后,引发各方议论。许多网友纷纷批评这种拿革命影视题材进行“恶搞”的行为。他们认为,《闪闪的红星》是经典的革命电影,影响了三代人,直到现在其电影插曲还在大江南北广为传唱,一个备受迫害奋起反抗的小英雄形象被如此戏谑地调侃,是极为不严肃的,也容易误导少年儿童。

为此,“恶搞”的作者“胡倒戈”也在网上发帖子声明道歉检讨,称“八一厂相关负责人声明语重心长,句句敲打着本人的灵魂,本人看后受到极大的触动和教育”。同时,他呼吁所有的网站和网民不要再下载或传播这部短片。

专家认为,通俗不等于低俗,喜闻乐见也不等同于哗众取宠。任何形式的传达或表演都是一种信息,都有可能让观众、听众在哄笑声中接受和认同制造者的观点。而当其观点是荒唐无稽时,对于文化遗产则是“最大的悲哀”。对英雄人物的“恶搞”更会对社会尤其对青少年形成是非混淆的价值观和审美观。“恶搞”也有底线,大众情感不容亵渎。“恶搞”作品中充斥着很多低级的或明显带有人格污蔑性的作品,有时是对原作品的恶意篡改。尤其是对雷锋、铁道游击队员、潘冬子等一些英雄人物一再被调侃甚至丑化,难免会激起民愤。网上视频加强监管针对目前网上视频泛滥的情况,广电总局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抓紧时间制订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有望8、9月份正式出台,主要内容是对放任自由的视频网站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清理。

据悉,“新条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凡是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那些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

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该办法明文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而互联网企业得到的许可证数量并不多。“39号令”还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这也意味着,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节目,不仅是电视节目,还包括视频短片,都必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

据了解,办法规定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据悉,若违反“39号令”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方观点

    创新不是颠覆传统——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认为,不只是在网上不容“恶搞”,其它媒体也要清除“恶搞”,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我们的语言,我们民族的优秀传统要保护,我们要更新,要创新,但是要在这个基础上创新,而不是把原来的东西都颠覆了。

生活需要娱乐——“恶搞”之所以大受网民欢迎,是因为它扎根于广大的草根之中,具有平民化、非商业性等特点。任何公众都有权对文化产品作出自己的评价,而网络的虚拟性则激发了恶搞者的创造力、想像力和幽默感。对“恶搞”堵疏结合——应该引导它健康地发展下去。网络短片同样可以理解成个人或一部分人观点的表达。只要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等的权利,不恶意中伤别人,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恶搞”大可以搞到自生自灭。

通俗不等于低俗——如果说年轻人对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的“恶搞”权且一笑了之的话,那么文化界知识分子“恶搞”现象的出现,比如现在流行的“大话”、“戏说”、“水煮”、“揭秘”等等,对严肃的文学或历史进行多个版本的加工,这实在是一种拔自己的根的行为。“恶搞”不能肆意妄为——把握不好度的话,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如果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造成了侵犯,法律是不能基于网民支持“恶搞”的感情而去鼓励和支持这种作品。对“恶搞”现象宽容并不等于听之任之,必须要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基本的道德规范约束,因此对其进行适度的管理很有必要。

[链接]

各国政府强力介入网络

    美国:严密监控互联网美国的互联网是发达的,但也是严密监控的。

美国互联网管理主要法律依据一是“9·11”事件后6周内即颁布的《爱国法》,二是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签署的《国土安全法》。这两部法都大大加强了对美国国内机构与人士的情报侦察,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

条款规定,如果出现“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况,或“受保护的电脑”遭到袭击,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

新加坡:净化网络用重典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许可证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也必须事先注册。这样,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了网上错误言论的产生。

德国:网上违法行为重点防范其联邦内政部重点防范的网上违法行为包括: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信息,传播极右等内容的言论,有关欺诈性商品和服务的宣传,不正当广告,信用卡诈骗,被禁止的赌博,软件盗版和侵犯版权,非法销售武器、麻醉品和药品,以及黑客犯罪和电脑病毒。埃及:抵御黄色侵袭政府采取了十分严格的措施,一个人要开设网吧,必须到当地的警察局和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准后方可开设,不得无照营业。主管部门规定,任何网吧、任何人均不得浏览黄色网站,一经发现,除没收电脑、处以最高可达5万埃镑(约为7万人民币)的罚款外,还要永久性关闭网吧,网吧老板将被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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