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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答“高莺莺死亡事件”疑点(图)

(2006-08-18 19:15:19)


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8日在汉公布了备受关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

   荆楚网消息:襄樊高莺莺死亡事件通过媒体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8月18日,在武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媒体质疑高莺莺死因的疑点进行了一一解答。
   
    1、公安机关“抢尸”迫不得已,为防止群体性事件

    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宝石宾馆报案,称该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侦中心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检查了尸体,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3月16日上午,侦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法医也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对死者的死亡方式、衣着的情况、现场的局部情况进行了拍照,正式认定为跳楼自杀。

    16日下午4时,老河口市公安局正式通知高莺莺的家人,高莺莺系跳楼自杀,高的亲人向宝石宾馆提出赔偿20万元。宾滚提出数额巨大,予以拒绝。

    17日10时许,高家将尸体抬到宝石宾馆门口,摆放花圈,搭建灵棚,播放哀乐,拉横幅,造成宝石宾馆门口交通堵塞。

    18日上午,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老河口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对于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可以采取强行驱散,或强行带离现场或拘留。

    公安机关的行动是迫不得已,是依法可行的。

    2、高莺莺系跳楼自杀

    经过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复勘,死者生前有跨越栏杆行为,栏杆上灰尘有跨越痕迹,法医认为死者生前是有意识的坠楼。

    通过2002年3月15日的现场复勘图,可以看到一直从楼顶到楼梯口,内侧都有一排木质的护栏,护栏高90厘米形成保护栏,人在楼梯内不能失足坠落楼梯外,在一排护栏上有灰尘擦拭痕迹,可以判断为跨栏翻越所为。在现场拍摄的一组照片中,窗台上有踩踏痕迹,从其位置、力度、宽度来分析,是人踩踏形成。现场楼梯、墙面、护栏、玻璃窗等地方都没有发现厮打后留下的痕迹,可以判定死者是高处有意识地坠落死亡,可排除外力导致坠落。

    根据高莺莺家属提供的四张照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判定:死者口鼻有大量出血,颅骨骨折严重,尸体面部轻度肿胀,头部有淤血存在,右颌下面有皮肤出血。死者腿部畸形改变,双腿多处骨折,上身未见损伤,可见死者坠落时是双脚着地,下肢在着地后还能一定,说明死者坠楼后有意识存在。

    死者坠落时并不是擦窗户的工作时间,现场也没有擦窗户的工具,再加上90厘米高的护栏,可以排除死者意外失足坠落。

    3、衣扣、衣裤脱落,拉链崩开,是高空坠落时的常见现象

    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衣扣、衣裤脱落,以及拉链崩开,是高空坠落时的常见现象。

    复查组进行了3次推落实验,先后选择了三个身高、体重等与高莺莺相近的人体模型,通过在九楼将模型推落与自行坠进行比较。三次试验中,拉链均被崩开。侦察试验表明,第三次人体自行坠落试验落点与高莺莺坠楼落点基本一致。

    4、调查高莺莺活动时间和地点,可排除他人危害

    经查,2002年3月15日20时左右,高莺莺到七楼开水房打开水。20时30分左右,她前往五楼为歌厅兑换零钱。21时起,一直在九楼歌舞厅吧台。22时,歌舞厅负责人王某见高莺莺不在现场,王反映高莺莺精神有些不正常,担心出现问题。22时40分左右,电话将情况告诉高莺莺父母,并要求他们赶到宾馆帮助查找。直到23时左右,在三楼平台上,高莺莺被宾馆水电工魏某发现。宾馆人员及高莺莺父母迅速将高莺莺带往老河口第二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高莺莺死亡。当天当班的多名宾馆工作人员均能证实此点。此外,在宾馆工作、住宿、参与赌博的人员证实,他们均没有听到打斗声,大声呼救声,可以排除他人杀害。

    5、调查走访表明,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

    经走访,高莺莺高中时的班主任李相亮几名高中同学均能证明,高经常在课堂上莫名其妙地大笑,或者经常在上课时睡觉,或者做一些很奇怪的举动。

    在一份证词里面,高莺莺的班主任李相亮说,“2000年6月,我发现高莺莺精神问题越来越严重,同学们经常反映,高莺莺经常和别人吵架,后来我把情况跟高莺莺的母亲反映了一下,让她把高莺莺带回去治疗一下。”

    校工张某,高莺莺高中同学赵某、庞某等证实高莺莺在高中时,确实存在精神异常表现。

    曾给高莺莺看过病的老河口市个体医生刘某的证词里这样说,“街上的人都知道高莺莺精神有病。我曾经建议高莺莺的母亲陈某带她去大医院看病,估计有精神分裂症。陈某说,高莺莺睡眠不好,精神压力大,病是神经衰弱导致的。”

    高莺莺在宝石宾馆的同事也证实,高莺莺在工作过程中也有精神异常表现,并一直在服药。
   
    2006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在检查高莺莺遗物时,发现一张纸条和辞职书,纸条上书写着:“我是该死的人了”。同时,还发现一张2002年2月写的一封辞职书,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宾馆服务,特申请辞职,请给予批准。”经公安部门鉴定,均系高莺莺笔迹。

    6、公安部鉴定证明:内裤精斑是高天虎所留

    专案组成员对2002年3月15日住在宝石宾馆的男性进行了血液取样,共取了二十多份,其中有襄樊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儿子孙某的血样,一起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同时,专案组还用试纸从高天虎口腔内取得部分组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三位专家对所有取样与内裤精斑进行了DNA比对,只有高天虎的与之相同。故而得出结论内裤精斑系高天虎的。

    据介绍,坠楼事件发生后,高家几十名亲戚不让动高莺莺身上的衣物。其父高天虎后将高莺莺身上衣物一共七件全部带走,始终不提供给警方,并放在一个木箱带往省外。

    后来,高天虎将附有精斑的内裤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全程有摄像、录音,经过DNA比对,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7.高莺莺之死与孙楚寅无关

    某杂志在发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一文中认为,警方以自杀结案,而民间始终坚信高莺莺被强暴谋杀,并认为与原任中共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腐败串案有关,并猜测为孙楚寅儿子孙某所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高莺莺系跨越宾馆护栏后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与孙楚寅及其腐败案相关涉案人员无关。

    而该媒体猜测孙楚寅之子谋杀高莺莺,已在法律程序上败诉,被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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