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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妻子取走丈夫“私房钱” 银行是否担责?

(2006-09-12 07:27:48)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李功)吴军与妻子叶红娟(均为化名)分居期间,吴军无意中发现叶红娟私自将他的1万元“私房钱”取走。近日,吴军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偿还本息。

35岁的吴军在机关上班,妻子叶红娟是商场营业员,两人有个6岁的儿子。2004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生隙,叶红娟在外租住。今年5月,吴军向叶红娟提出离婚,叶未明确表态。

6月16日,吴军因母亲身患肝病,急需用钱,遂打开抽屉找此前他存下的1万元定期存单,却发现存单不见了,赶紧到银行挂失。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款已于3天前被人取走。

吴军事后查明,系叶红娟拿着两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取走此款。吴军怒气冲冲地找叶红娟要钱,被拒绝。叶说,她得了出血性胃炎,需用钱治疗,她取走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错。

吴军告诉记者,他想着婚还未离,若贸然状告叶红娟要求其还款,告了也白告。于是,他便状告银行偿还本息。

银行是否要为吴军家的“内战”买单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刘贻荪律师、喻炜律师等多名法律界人士,他们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存款实行的是实名制,此1万元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关系不等于委托关系,吴军的存款只能让他自己来取。银行在偿还吴军的本息后,可向叶红娟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给付本息。本案中,叶红娟出具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存单,足以使银行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银行发放此款是善意的。吴军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后果应自己承担。

读者朋友,您认为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欢迎来电评说。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据新华社8月30日报道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这样一来,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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