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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新闻标题常见问题剖析…………………………………胡祥修


(2006-09-26 09:02:23)

胡祥修(湖北日报记者部 430077)

标题是对新闻内容的概括、揭示与评价,被称为新闻的“眼睛”。标题不是简单地传递新闻信息的符号,还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媒体的立场与感情。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爆炸,现在很多人读报是读“题”。读者在快速浏览报纸进行信息的判断、取舍时,标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新闻对舆论的正确导向、对先进文化的传播、对民众思想道德的教化,首先表现在标题上。从标题如何制作,可以反映出办报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强不强?责任意识、道德意识有没有?格调、品位高不高?

在新闻阅评中,我们看到,湖北省内报纸都很重视新闻标题的制作,特别是都市类报纸,都把标题出新、出彩,作为提高报纸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应该说,报纸上的多数新闻标题概括精当,导向正确,不乏鲜明、简洁、准确、生动的佳作。但也发现,新闻标题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有的导向不当,有的失之公正,有的虚夸不实,有的格调不高,有的人情缺失,还有的标题存在技术层面的差错。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办报人高度重视。

一、导向有误

舆论导向是新闻宣传的生命,不能有丝毫含糊。有的新闻稿件,内容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编辑在制作标题时,政治意识不强,或以偏概全,选择角度不准,带来了政治差错和导向问题。

2005年4月9日某报A12版头条消息为新华社电稿,但标题制作出现政治性错误。消息本是报道“中方对梵蒂冈给陈水扁签发签证表示强烈不满”,但该报做的标题却为《我不满陈水扁参加教皇葬礼》。这个标题与新闻内容明显不相符,并且在涉台问题的表述上立场错误。

2005年4月12日某报头版通栏导读标题:《涨!涨!涨!通货膨胀降临中国?》,渲染炒作并不存在的“通货膨胀”问题,导向错误,不利于社会稳定。就算是报道中有关于物价上涨的事实分析,也不应制作如此耸人听闻的标题。

2006年1月12日某报头版通栏导读标题《统计显示37.1%的国人感到安全》,其消息主体是国家统计局有关社会治安的调查:“数据显示,对于社会治安环境,认为‘安全’或‘基本安全’的人占被调查人员总数91.9%。比2004年上升了1个百分点。”这本来是一篇很好的正面宣传报道,但标题“统计显示37.1%的国人感到安全”,让人咋一看会误认为多数人感到不安全,起到了相反的导向。如果标题制作为“统计显示90%以上国人感到安全或基本安全”,宣传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2005年10月21日某报17版《市开发办:武汉房价不可能跌--三季度江城房地产开发市场回暖》,新闻文内只是称“房价下跌的可能性不大”,而标题却用语肯定。在国家正在进行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如此标题,如此报道,明显是导向有误。

二、失之公允

2005年3月,深圳龙岗警方在辖区街头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横幅,引起一场风波。这条标语让河南人感到了歧视与侮辱。法学专家认为:这是一种地域性歧视,不符合宪法原则。最后,深圳警方不得不取下横幅,并向辖区河南籍居民道歉。

但是,就在深圳警方道歉不久,在湖北省级报纸标题中,也公然出现类似的歧视性词语。如2005年4月4日某报的报道:《警方摧毁汉正街“汉川帮”》,将5名操汉川口音的犯罪团伙命名为“汉川帮”,并在标题中如此突出,很不妥当。又如2005年8月29日某报5版《“川娃集团”扎根长途车站,10人“盗”得重刑》,将几个由四川籍人组织的盗窃团伙称为“川娃集团”,并在标题中突出出来。

作为权威性强、影响广泛的新闻媒体,要时刻注意恪守公允原则,避免给部分群体带来不应有的歧视与伤害。资本主义国家的严肃性报纸,也是很注意这点的。美国《纽约时报》规定:“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与犯罪有关,或有不好形象或具有否定性的新闻报道中,应避免故意提及肤色、种族与宗教等的背景。”

职业本没有贵贱尊卑之分。遗憾的是,在报纸标题中,职业歧视问题表现得非常突出。如几家报纸采用新华社稿件的标题:《小护士垒起千余万元黑钱庄》。“小护士”是什么意思,文中犯法的护士年龄并不小,50多岁。记者、编者用个“小”字,很是轻蔑,显然是说护士地位低微。还有《昔日举重冠军沦为搓澡工》,把当搓澡工说成“沦为”,好像搓澡工就是土匪强盗了。至于什么“打工仔”、“发廊妹”等表述,更是屡见不鲜。这些用词都隐含着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歧视,会让他们看了很不舒服。

三、褒贬不当

新闻媒体应该旗帜鲜明地歌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标题的谴词造句,往往最能显现新闻的情感色彩,表达办报人的爱憎态度。但有一些标题,用词不当,造成褒贬错误。

2005年5月6日某报第3版《自制炸药包,炸坏领导房--黄金发一审获徒刑》, “获”字带有褒义,不宜用在被判徒刑的人身上。“获”字改为“被判”为妥。

2005年6月2日某报A20版《我就是“深喉”》的引题称“水门事件”的线人为“告密者”,带有贬意,不妥。

2005年7月15日某报8版“杀人逃犯落网”报道,引题称杀人嫌犯潜逃后一次“疏忽”留下踪迹。疏忽一词虽加上了引号,但仍然有失妥当,似乎在为这个杀人嫌犯惋惜。相比之下,同日另一家报纸对对该事件报道,标题角度就好一些:“有心人查酒店查出杀人逃犯”。

四、爱心缺失

2005年7月9日某报32版一则报道车祸的图片新闻,标题为《“疲惫”货车下塘“游泳”》。车子翻到了水塘,被调侃为“游泳”,岂不是有些幸灾乐祸。

2005年5月31日某报A23版报道一起自杀事件,标题为《一男子高空“倒挂金钩”》。对一起不幸事件以这样的俏皮话出题,缺乏起码的同情心。

2005年5月19日某报A24版《垃圾部落,彩虹桥下好碍眼》,将拾荒人群称为“垃圾部落”,缺乏对弱势群体应有的人文关怀。

新闻媒体应该同情弱者,尽显爱心,充满人文关怀精神,彰显社会主义公德。如果是鞭挞不良现象,用点俏皮话予以讽刺,是可以的。但如果对弱势人群、对遭受天灾人祸的报道对象,抱冷漠的看客心态,予以冷嘲热讽,是缺乏社会责任与良知的表现,有悖新闻道德。

五、虚夸不实

标题要准确、精炼、生动,但准确是前提。不能求精炼生动而忽视准确,更不能为了求吸引读者眼球,哗众取宠,不顾新闻事实本身,有意制作骇人听闻的标题。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标题之大忌,最终会损害了报纸公信力。

2005年5月5日某报第六版《克林顿盼与亿万富婆度余生》,内容与标题明显不符。文中只是提到:克林顿性情改变或许准备结束与希拉里之间“漫长而麻烦不断”的婚姻。从文中来看一切都只是猜测。

2005年4月23日某报A8 版一则报道,标出醒目标题《对日过去殖民侵略,小泉表示深刻反省道歉》。但是,这则“综合新华社电”的导语是:“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22日在此间举行的亚洲非峰会上说,日本铭记对历史的‘懊悔’和‘歉意’”。通观整个报道,小泉的“懊悔”和“歉意”离“深刻反省道歉”还差得远。

2005年12月15日某报3版《环保部门24小时监测,汉江水质未发生变化--专家初步判断:液态碱并未泄漏》,文内称“专家初步判定:……没有发生大量泄漏”,标题却称“并未泄漏”,题文不相符。

2006年1月28日某报报道《鄂州农家女8年出6部长篇小说》,标题中的“出”字显然是出版之意,但文内只是说农家女创作了6部长篇小说,其中有一部小说即将出版。

六、用词欠准

2005年5月24日某报关于汽油价格调整的报道,标题称汽油价格“下跌”。本次汽油价格调整是国家发改委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属政府决策,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商品价格的涨涨跌跌。因此,“下跌”与“下调”尽管一字之差,却含义相去甚远。

2005年6月1日某报1版《托孤之后送其入牢》,标题用词欠准确。其一,该犯罪嫌疑人还健在,其4岁幼女并非孤儿,何来“托孤”;其二,该犯罪嫌疑人只是被刑事拘留,尚没有被认定有罪并判刑,何来“坐牢”。

2005年5月29日某报1版标题《商场内,顾客争考全国劳模》,存在歧义。乍一看,是人们在争考劳模。如果用对仗式标题“顾客当考官,劳模展绝技”,似更准确、生动。

2005年7月14日某报18版用整版篇幅报道美国“发现号”重返太空,本是预告新闻,但通栏大标题《“发现号”今日凌晨重返太空》用意肯定,岂料“发现号”因故障并未升空。同日另一家报纸用的标题是《“发现号”整装待发》,就留有余地。

2005年9月15日某报6版《“肯德基”诱绑4岁邻家女孩,两个“女街坊”昨领10年刑期》,此标题让人误以为是“肯德基”实施绑架行为,而此文实际是说作案者以吃肯德基为诱饵诱骗4岁女孩。

七、逻辑不顺

还有一些标题存在着逻辑不顺,搭配不当,文法不通的问题。

2005年8月6日某报11版《(肩题)见恶便开溜,同伴遭蹂躏 (主题)潜逃7月的色狼落法网》,肩题与主题搭配有误,肩题所指为受害者的同伴,而非主题所指的色狼。

2005年5月10日某2版《15厅官被查处》一文,肩题“我省职务犯罪情况去年有所上升”,一是不应将“职务犯罪上升”内容在标题中强化,二是文法上存在搭配不当问题。

(编辑:徐蟾桂)

央视7月违法广告量居电视媒体首位

据8月16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市工商局广告处发布的7月广告监测报告显示,电视媒体的涉嫌违法广告主要集中在中央电视台。其违法类别主要是针纺织品(25条次)和招商(9条次),违法广告量在电视媒体中居于首位。这两类广告的违法问题都集中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等方面。

广电总局将“围剿”违规视频网站

据8月14 日《财经时报》报道:国家广电总局目前正在制订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有望近期正式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以促使这一新兴产业尽快纳入广电管理体系。

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这意味着,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节目,不仅是电视节目,还包括视频短片,都必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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