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陪审员
市中心法院附近的黑人居民众多,选出黑人陪审员的机会甚大。
检察长贾西提刚开始时对辛普森案稳操胜算,并不认为更改法院会对案件造成什么影响,便同意辩方更换法院的动议。
由于辛普森要求法院速审,美国宪法也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利要求法庭尽快审理自己的案件。在1994年10月间,伊藤法官传讯了304位陪审员候选人,开始选择陪审员。
美国的司法程序规定,被告和检方都有权参与选择陪审员。于是,检辩双方都聘请了选择陪审员的顾问,以选择有利己方立场的陪审员。这些选择陪审员的专家大都是心理学家或行为学家,能从候选人的背景资料及行为中猜测他们对案件的态度。在法官发出陪审员传讯通知后,每一位候选人都要填写一份长达75页的问卷。
问卷上的问题主要是要查明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具备资格,如年龄是否满21岁,是否听得懂英语,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犯罪前科等。选择陪审员相当重要,如果选中的陪审员同情或憎恨被告,都会影响判决。因此过滤一些怀有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成见的候选人,是辩护律师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般来说,被告都喜欢选择蓝领工人、中低收入阶层、民主党人士等,因为这些人比较同情低层人士,而检方往往喜欢选择白领阶级或雇主、收入较高者,或共和党人,因为他们较同情被害者家属。
而在这个案件中,辩方律师利用洛杉矶暴动及种族冲突事件所带来的黑人对警察不信任的情势,偏向选择一些黑人陪审员。但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在选择陪审员时不能考虑到种族肤色。
一般来说,选择陪审员是由法官、检方和辩方三方共同进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为候选人有偏见或其他会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而排除候选人,排除的人数不受限制。此外,检辩双方都有“无理否决权”来排除候选人,律师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双方各有10次,在其他较轻微案件中,双方各有3次机会。
经过一番遴选,11月间终于选出了12位陪审员:8位是黑人,1位白人,2位拉丁裔,1位是美国印地安人。他们的年龄在22~52岁间,其中8位是女性。由于这宗案件备受瞩目,而且检辩双方都已投入很多时间和金钱,法官为避免12位正式的陪审员有人因为违规而被排除出局,导致陪审员不足而流审,因而决定选出12位候补陪审员,这12位候补陪审员中,7位是黑人,4位是白人,1位是拉丁裔。这些候补陪审员和正式陪审员一样坐在陪审席上聆听整个案件,在陪审员被排除出局后就递补为正式的陪审员。后来在审讯期间,果然发现陪审员在面谈时有隐瞒一些重要资料,或因为有不当的行为等而不断被排除出局,幸好有足够的候补陪审员才避免了陪审员不足的问题。
1995年1月24日,这宗全球媒体及大众都关注的凶杀案开始审讯。由于万方瞩目,同时美国宪法规定所有的刑事审讯都应受到大众的监督,法官伊藤原来不让记者采访,但是在媒体的法律代表力争下,他终于同意在法庭内装设一台遥控式可调焦的摄影机,但是摄影机绝对不能拍摄到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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