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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关于采访权的三个争议话题……詹杏芳 马小娟 尹保臣


(2006-11-23 14:58:32)

詹杏芳 马小娟 尹保臣(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430079)

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公布,由于其中涉及记者的采访权而立即受到传媒关注。该草案写道:“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些信息引发了关于采访权的讨论。

一、争议一--采访权是“权利”还是“权力”

什么是采访?《辞海》上的解释是:“采集访问”,《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搜集寻访”。关于采访权的内涵,学界和业界都同意这样的表述: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像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但采访权是“权利”还是“权力”,业界和学界出现了分歧。

业界观点: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权力”。若记者采访时被打,他会想到:你打人是妨碍我执行公务。有的文章干脆指出:“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尽管是事业单位,但它是接受国家委托行使采访权的。其采访是有法律和中央文件支持的,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委托执行公务。如果受到威胁、暴力阻碍,就构成妨碍公务,按照刑法277条规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①

学界观点:采访权是人权的延伸,“它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表达方式”。②“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③

诚然,从新闻与传播理论上讲,记者的采访权应区别于党政权力,但是我国现行的传媒体制却使记者自然地形成“权力”意识。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媒体的一项中心使命就是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喉舌说”得到业界和学界的共同肯定。“喉舌”的地位和使命渗透到具体的传播行为中,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一位研究者写道:“媒介批评报道的发展和规范过程,就是一个党和政府逐步把媒介纳入行政权力的过程,它沿着一定的框架,按照他们头脑中所梦想的那样,把媒介变成公共资源。”④

这样看来,采访权实质上应该是一项权利,但它在特殊的中国国情和传媒体制中被党和政府无形中加冕成为“权力”。因此,参与舆论监督活动的记者不能越位,让采访权回归到“权利”,而不是“权力”。记者不可滥用采访权,社会公众也应该正确辨别和对待媒体的采访权利。用“法治”来取代“人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这一社会体制下,媒体将不再是一种‘权力’部门。那么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就不再是媒体本身的级别和依附于不同的权力阶层而形成的养护关系,而应该是法律对于其权利的保障。”⑤

二、争议二--隐性采访是否合法

在采访权中,争议颇多的是隐性采访问题。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86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对于这条规定的理解再现分歧。

业界主流意见:它“使偷拍偷录这一隐性采访行为有条件地合法化了”,“可以预见,今后偷拍偷录等采访手段将依法在采访中广泛地被运用”。⑥

学界主流意见:应注意“有条件”的内涵,“合法手段取得”、“有其他证据”、“无疑点”、“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能被采纳。

我们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给予隐性采访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它对偷拍偷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间接规范。

隐性采访究竟是否合法?的确不好一概而论。若其不合法、禁止用,那么很多新闻调查可能没法进行下去,很多事实可能没法向公众公开;若其合法,似乎会对社会造成不安全或恐惧感,让人疑虑自身隐私是否随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在我们对这个棘手的问题没有明确答案的情况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内部信息条中的这段话还是能被各方所认同的:“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⑦

三、争议三--隐匿权是否合理

隐匿权,就是记者保护信息来源的权利,即未经提供采访报道等新闻材料的人的允许,新闻工作者有权不予透露消息来源给第三人。关于隐匿权的争议是市场经济深化以后逐渐露头的新问题。

匿名新闻源是媒体新闻竞争中的重要资源,但同时又是一种可能的新闻失实陷阱。在隐匿权的环境下,只有记者与消息来源直面接触,无形中增加了论证的困难,特别是在不透露消息来源和采访对象的时候,比如“据可靠消息”、“据消息灵通人士”、“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此时容易发生虚假新闻,隐匿权则成了假新闻的保护伞。

对新闻来源隐匿的争议超出法律领域而涉及伦理、惯例甚至民主等的关系。从职业道德规范角度看,隐匿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私事。一般认为,隐匿新闻来源的作用在于:尊重采访对象的合理要求,保护受害人的名誉,为采访相对的安全着想。

但是,保护隐匿权也是保障新闻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一个方面。“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自由都会成为泡影”。⑧

从隐匿权的社会效用来看,它在很大程度上使新闻媒介能进行更真实、更准确、更迅捷的采访报道,使人们能了解更多的信息,享有更充分、更有效的言论表达权,而这恰好就是新闻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的要求。相反,如果强制新闻记者暴露消息来源,必将破坏记者与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他们会因此觉得自己的行为已暴露给公众,便不情愿继续提供新闻线索,也很难保证原本愿意提供消息来源的人还会站出来表达言论。长此下去,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大众传播的干涸,公众也就会失去言论自由最广阔的阵地。

因此,隐匿权最初脱胎于记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护隐匿权的基本依据是新闻出版自由,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冲突的结果往往是一种妥协,社会在隐匿权问题上应该走一条中庸之道:否定记者绝对的隐匿权,承认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有限特权。

四、小结

采访权的界定、隐性采访和隐匿权是否合理,是采访权中争议较大的三个问题,我们不能期待新闻法的出台后这些问题会在瞬间有效合理地解决,只能在公众利益和道德允许范围内的双重杠杆下寻求最合理的支点,以期完成我们新闻采访的初衷,而不致于本末倒置。

注释:

①顾立林:《记者人身权益保障与消除法律盲区》,载《中国记者》2003年第12期

②戴丽:《新闻采访权性质刍议》,载《新闻记者》2003年第11期

③魏永征: 《中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前瞻》,中华传媒网

④孙五三:《批评报道作为治理技术》,载《新闻与传播评论》2003年出版

⑤吴飞:《谁动了我们的采访权》,网上访谈录http://qnjz.dzwww.com/wqhg/lszl/2004disanqi/

⑥何楣、郭赫男:《从禁锢到松绑--隐性采访的历史跨越》,载《新闻知识》2003年第7期

⑦徐迅:《电视偷拍采访方式的法律环境》,载《中国记者》2003年第2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二版

(编辑:徐蟾桂)#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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