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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著作权起纠纷 歌手陈星被判赔款道歉
(2006-12-02 08:39:38)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蒲哲通讯员王进力、肖志祥报道:记者昨悉,汉江中院日前一审判决武汉籍歌手陈星向仙桃籍歌词作者刘爱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此前,两人因《同船过渡》等歌词作品著作权侵权发生纠纷。

汉江中院审理查明,刘爱斌创作了《同船过渡》和《珍爱》两首歌词作品后,向陈星出具了内容为“同意陈星有偿使用,并可有少许改动”的《作品授权书》。陈星对两首歌词作少许改动,为其谱曲后,开始公开演唱。

2003年底,陈星以这两首歌为主打,与其他歌曲共同制作成音像制品,授权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陈星在授权书中声明,其拥有上述音像制品的版权,歌曲均由其作词、作曲、演唱。刘爱斌发现该音像制品里,两首歌词作者均署名为陈星,遂以陈星、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首歌词作品系刘爱斌创作的文字作品,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陈星虽对该作品作了少许改动,但不能成为作品的作者。由于《作品授权书》中未明确授予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陈星不得擅自行使该权利。

宣判后,陈星代理人表示不服判决,将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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