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今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暂行条例》共十四条,并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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