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陈岩、通讯员韩亚卿)1月1日起,我省实施《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转移,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制定的最低价格标准。 近年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的流转逐年增加。由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流转大量发生,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甚至随意流转和改变用途,导致集体土地资产流失。 省政府在13个县市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今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权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还须向土地所在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相应的权属证明,并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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