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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的通报
(2007-01-26 08:33:03)

省信息产业厅厅长  张洪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上午好!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6年12月1日召开的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条例》,今天在这里隆重召开《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的光临。

    一、《条例》的形成背景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一种稀缺的战略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无线电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生活之中。

    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2003年5月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这对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发展,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引导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显著成果。然而,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猛发展,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国家条例》和我省管理办法中某些规定的局限性日益凸现,不能适应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符合我省实际的、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体现公平、竞争和效能的原则;与行政许可法相协调,体现公开、透明和不歧视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体现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防止有害干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无线电业务者、运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建立完整系统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法律体系,改变目前我省无线电管理繁琐复杂现状;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保护国家频率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管理条例和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无线电管理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和法律依据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无委办2003年初着手《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在《条例》立项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05年《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三年来,先后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修审稿、送审稿、二审(草案)稿、二审(修改)稿、二审(送审)稿、建议表决稿等的起草。2005年11月4日省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2006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审,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通过并发布。

    为了协助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省无委办抽调专人,成立了起草专班,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在《条例》的起草中,主要以国家刑法、治安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条例》等法律为立法依据。同时还参照了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37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无委、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电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规章,总结和汲取了《湖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以来的管理实践经验。此外,省无委办还多次组织调研组到省内外进行调研考察,借鉴云南、福建、江苏、山东等省在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三、条例立法的主要突出点

    根据无线电管理的特点,《条例》从我省省情出发,从法规的高度对原有无线电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与完善,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有偿使用原则。对频率使用期限、频率使用许可证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使这种宝贵的、有限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体现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

    二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技术机构的法定职权、职责和范围,确立了执法主体资格。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有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职权,有利于依法行政。

    三是加强了对无线电干扰的查处工作,对“三高地点”设台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建立了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对乱占频率,恶意干扰无线电的违法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技术性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打击无线电犯罪。

    四是加强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领域的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畴,实行了前置备案管理制度,并将《国家条例》在生产环节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确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按比例进行抽检的制度。从而保证了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安全性,从源头上扼止了干扰源的产生。

    五是具有前瞻性。在借鉴云南、福建、江苏等省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无线电监测站周边电磁环境等重要领域作了特殊规定,维护了广大民众的利益,突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六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大了行政执法管理的力度,提高了处罚额度,增加了一些违反无线电管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将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归类进行处罚,既保证了与上位法的相吻合,又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的实际,突出了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贯彻实施《条例》的要求

    《条例》的出台,是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设台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与销售单位,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条例》,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好《条例》,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使管理者熟知并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使广大无线电用户和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将管理职能行为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无委办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人性化管理和无线电事业的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原来已经制定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修改完善。要注重规范管理行为,建立管理机制。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搞好服务。在条例颁布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把完善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要督促各市、州管理处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市州管理处在规范无线电管理中的基础作用。要完善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

    四是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省无委办、市州无线电管理处要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与无线电设台单位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进完善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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