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 邹丹 实习生 张云峰)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迅猛,各项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各类干扰和违规设台也时有发生,给无线电通信带来了诸多隐患,《国家条例》和我省管理办法中某些规定的局限性日益凸现,已经不能适应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条例》从我省省情出发,从法规的高度对原有无线电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与完善,突出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确立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有偿使用原则;二是明确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技术机构的法定职权、职责和范围,确定了执法主体资格。三是加强了对无线电干扰的查处工作,对“三高地点”设台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建立了受理举报、投诉机制。四是加强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领域的管理;五是具有前瞻性地在对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无线电监测站周边电磁环境等重要领域作了特殊规定;六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了处罚额度,增加了一些违法无线电管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归类进行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纯宣表示,《条例》实行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希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无线电设台单位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使用、销售单位能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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