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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2007-01-29 09:26:12)

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际电联有关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IMT-2000) 频率划分和技术标准,按照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国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为:

   (一)主要工作频段:

    频分双工(FDD)方式:1920-1980 MHz / 2110-2170 MHz;

    时分双工(TDD)方式:1880-1920MHz、2010-2025 MHz。

    (二)补充工作频段:

    频分双工(FDD)方式:1755-1785 MHz / 1850-1880 MHz;

    时分双工(TDD)方式:2300-2400MHz,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共用,均为主要业务,共用标准另行制定。

    (三)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工作频段:1980-2010 MHz / 2170-2200 MHz。

    二、目前已规划给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825 - 835 MHz / 870 - 880 MHz、885 - 915 MHz / 930 - 960 MHz和1710 - 1755 MHz / 1805 - 1850 MHz频段,同时规划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FDD方式的扩展频段,上、下行频率使用方式不变。已分配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频段可按照批准文件继续用于GSM或CDMA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若要改变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体制,须另行报批。

    三、上述各规划频段作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管理。具体技术指标、频率分配以及台站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四、自发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停止分配和指配上述各频段频率,停止审批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频段内新设无线电台站。

    五、对上述各频段内既设无线电台站,应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和《关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522号)精神处理。

    以往有关频率规划,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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