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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输”官司的死者叫黄伟前,生前是顺昌县民族中学的一名生物老师。他到底是惹了什么样的官司,又是怎样被提上法庭,如何输掉官司的呢?
死者“败诉”
记者找到了正替死去的叔叔黄伟前处理官司的黄世宁,他告诉记者,黄伟前1994年2月去世时,在顺昌县城关中山西路留有一套住宅。1998年11月,因中山西路房屋拆迁,黄伟前的两个儿子黄世明、黄世忠以黄伟前的名义与顺昌县富邦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不想这个拆迁协议就为这场官司埋下了祸根。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拆迁人黄伟前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中山西路的房屋交由房地产公司拆除,房地产公司补偿黄伟前商品房一套、店面一间,黄伟前须补交差价款40336元。2001年8月,富邦房产通知黄伟前家人办理补偿安置房交接手续。但由于补偿安置房比协议书约定的面积超出近16平方米,富邦房产要求黄世明、黄世忠支付差价补偿款7.9万元。差价款比原协议书中的款项高出近4万元,负担不起,黄世明、黄世忠没有支付差价补偿款,同时拒绝收房。
2004年2月,富邦房产将黄伟前起诉至顺昌县法院,要求其支付差价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富邦房产在起诉书中提供了黄伟前在房屋拆迁以前的住址,法院却没有找到黄伟前。
2004年2月底,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黄伟前已被起诉,须出庭参加诉讼,但等到2004年9月15日,黄伟前也未在法院露面,法院以被告黄伟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了缺席判决:富邦房产提交的6份证据中有5份被法院采信,黄伟前须向富邦房产支付差价补偿款47940元,并自2001年9月12日起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判决后,顺昌县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判决书。黄伟前的儿子得知后与法院进行交涉。接到黄伟前家人情况反映后,顺昌县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2005年7月5日,法院作出裁定:房地产公司起诉死者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2006年10月,富邦房产将黄伟前的家人告上了法庭。2007年1月12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依法办事
谈到这起案件,顺昌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廖林雄说,法院在案件中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廖林雄告诉记者,办案人员根据房地产公司在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黄伟前,在居委会那里也得不到黄伟前的下落。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户搬去新住址下落不明很常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了诉讼文书,即视为该文书已经送达被告,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死者成为被告”,廖林雄认为主要是黄伟前的家属没有及时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黄伟前死后,他的家人没有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去变更户主名字,拆迁协议书上记载的被拆迁人是黄伟前,房地产公司告的也是黄伟前,法院怎么知道这个人已经死了呢?”
在顺昌县法院2005年7月作出的撤销原审判决的民事裁定书中,记者看到法院对这起案件的表述:“法庭按照原审原告的诉求,对原审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即进行了缺席判决,并以公告方式向已死亡多年的原审被告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显然不当。”
应保障各方权利
黄世宁告诉记者,房屋拆迁后,黄伟前的妻子和两个儿子黄世明、黄世忠一直住在黄世宁家,他们给富邦房产留了联系电话。2001年8月,富邦房产电话通知他们去选房,办理交接手续。在黄世明、黄世忠拒绝收房后,房地产公司还多次联系他们催要差价款,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伟前的家属一直没接到通知其应诉的电话。
富邦房产在给法院的材料中对此的解释是,拆迁协议书上记载的被拆迁人是黄伟前,他们并不知道黄伟前已经去世,黄世明、黄世忠等人明知黄伟前去世,却不向法院澄清事实,故意不应诉,导致法院作出让死者履行义务的不当判决,责任完全在黄伟前家属。
黄世宁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房地产公司在起诉黄伟前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拆迁协议书档案袋。档案袋上除记载被拆迁人黄伟前姓名、拆迁房屋地址、拆迁材料目录外,还写有一个电话号码及传呼机号码,那正是黄伟前家人留给开发商的联系方式。
对此,廖林雄说,开发商没有告诉法院档案袋上的电话号码就是黄伟前一家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将电话号码写入起诉书,办案人员怎么知道通过那个电话号码能联系上当事人呢?对此,黄世宁提出质疑,顺昌城关只有几万人,如果法官认真去找,怎么可能找不到人呢?
厦门市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指出,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意味着他无法质疑、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无法陈述自己观点,提出证据,因此,缺席审判对缺席方是相当不利的。出庭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让双方当事人有充分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案件公正审理。(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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