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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调整 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2007-02-13 10:03:51)
  1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按照国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精神,从今年开始,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实行调整,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使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倍。

    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土地有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差别和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倍。调整地方分成管理方式,将原省、市、县分成的70%部分调整为全部缴入省级国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我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另外,从今年起,中央分成的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参照中央的分配原则的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记者 邓伟强)

  来源: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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