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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再度伤害”现象剖析…………………………雷 宇
(2007-02-27 15:19:25)
  2004年上海《新闻晚报》内部的一场讨论文章,发表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和传媒的关注。事情的起因是《新闻晚报》记者李宁源采访归来写了一篇文章《一名新记者的困惑》,述说他采访在阿富汗被恐怖分子袭击身亡的某民工家属时的遭遇:其家人为了不让88岁的老太太知道儿子的噩耗而发生意外,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李宁源退出后,村委会主任却陪着当地领导和一群记者,浩浩荡荡地冲进这个民工的家门,领导人在老太太哭天喊地的悲痛中完成了“亲切慰问”,随行记者抓拍到了具有“震撼力”的悲痛镜头。李宁源为此发问:在职业与道德面前,记者如何选择?
    
  当前,传媒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灾难报道、犯罪报道是媒体特别是都市类报纸拼抢的重点。值得警惕的是,很多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对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亲属,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保护意识,受害者及其亲属在新闻采访中再次甚至多次受到伤害,此即新闻报道中的“再度伤害”现象。
    
  一、 新闻再度伤害的表现形式
    
  灾难、犯罪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经暴露往往引起受众的关注,尤其是与事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群非常渴望迅速了解相关情况,进一步深化对事件的认知。由于我国对新闻报道的规范并不成熟,此类新闻大多是仅仅把受害人当着一个客体,事件一发生,众多记者就一轰而上,尽情地享用所谓的“媒体盛宴”。
    
  1.紧迫盯人。
    
  在重大灾难和犯罪类事件中,媒体对受害者频频采取“紧迫盯人”的方法。不少受害人可能在刚刚报案之后,就在媒体的包围下,接受采访,讲述受害过程,揭起心中的创伤。印度洋海啸发生之后,上海《申江服务导报》记者在《我们放弃了近在咫尺的采访》中有过这样的描述,“一位在海啸中左脚受伤的女孩尽管已被惊惶、疲惫折磨得几近虚脱,然而在众多话筒、照相机、摄像机的包围中,不得不面对无数的问题”。
    
  2.多次曝光。
    
  由于媒体获取信息、判断信息和地域性等原因,采访时间往往不能统一,由此,有些记者对受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没有节制的重复采访和一窝蜂、轰炸式地跟风采访。如,一起性侵犯案件,从事发、批捕、起诉、开庭、判决,仅一家媒体可能就有5次将受害者及其亲属置于公众视野,这还不包括其他媒体不同时间、不同阶段的采访。
    
  3.细节再现。
    
  近年来,一些新闻报道刻意渲染犯罪细节、血腥暴力和灾难现场,甚至引入文学手法和个人想象成分。一些媒体对受害者受暴过程进行细致的报导,有的记者更以色情小说的叙事方式描绘性侵犯过程,一些不堪入目的用字遣词不时凸现。有统计显示,兰州某都市报曾经在一篇关于教师性侵犯的报道中,使用了1112字描述性侵犯过程。在灾难报道中,有些媒体为了过分渲染死难者家属失去亲人后的悲痛情绪,就故意把死难者家属痛苦流涕、撕心裂肺的表情毫无遮拦的表现在画面上。
    
  4.冷血调侃。
    
  这是几条已经被广泛批评过的新闻报道:
    
  “触电男子成烧焦的烤鸭”,冷酷地将死者比喻成“烤鸭”,称之为“电死”、“毙命”、“自吃苦果”,同时,庆幸人的死亡没有对列车运行造成影响;
    
  报道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事件时,进行“人质死亡人数有奖竞猜”,把人的痛苦拿来做游戏,诱导受众在他人不幸的时候争当“幸运者”;
    
  江苏一行人头部惨遭车碾而亡,某报报道的标题称之“中头彩”。与此“异曲同工”的还有,两车相撞的车祸被形容为“激情拥吻”。
    
  类似调侃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二、新闻再度伤害成因及其危害
    
  近年来,媒体的一些造成新闻再度伤害的报道,从客观上看,主要在于 “新闻大战”的压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媒体甚至进行“扒粪式报道”,从业人员以全天盯梢、尾随、跟踪、偷拍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形成“狗仔队”现象,令采访对象无所遁形,提心吊胆。
    
  片面理解“言论自由”,也是一大顽疾。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责任和自由相符相随。媒体在自由报道的同时,必须保守和尊重个人的隐私,更应该保护未成年人。遗憾地是,这些准则和常识似乎都在新闻大战中被忽略了。在一些报道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荡然无存,基本人权更被任意践踏,这无疑是媒体对自由报道权利的滥用。
    
  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往往在一定环境下和一定时期内,心理和情感非常脆弱。有的记者只图完成采访任务和写出轰动性稿件,全然不顾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侵权。
    
  甘肃省临夏县大鲁家小学的“禽兽教师”案披露后,当地多家媒体的记者赶到学校采访。当地一些群众从报道中得知详情,表示儿子娶媳妇坚决不能要大鲁家的姑娘。
    
  新闻再度伤害现象使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新闻传媒具有教化功能而被人们称为“社会的学校”,新闻从业人员也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闻报道应该显示并传递人们如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怎样声援和救助受难者等社会主流价值观,向公众彰显社会规范,树立新闻传媒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然而,新闻的“再度伤害”现象的对此做出了反讽。
    
  2006年7月,在陕西省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的新闻大战中,不难看出邱的家人撕裂亲情时的内心挣扎。一拨又一拨的记者轮番上门,追问他们对丈夫、对父亲的感情和看法,使他们一再痛苦地作出回应。媒体还刊登邱的妻子儿女的正面或侧面照片,使他们暴露在受众面前……这场新闻大战并没有赢得掌声,社会上质疑媒体人文精神的声音至今不绝。
    
  三、新闻再度伤害的法律视角
    
  新闻自由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也是公民实现知情权和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根本保障。但是,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新闻自由在和其他社会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侵害他人隐私”包括: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如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使受害人受到“再度伤害”。如果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媒体和记者将难逃其咎。
    
  在我国,还不存在专门的新闻法,对于法律的理解和依从还有很多分歧,很多事件发生后,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结果,公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尴尬。
    
  如,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民法通则》第九条也同时规定了: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去世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等。因此,要从根本上规范新闻报道,还必须加快立法的进程。
    
  一些域外经验值得借鉴: 2005年12月,日本为了保护犯罪被害者的权利,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这个基本法,制定了《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作为海法的实施细则,该“计划”对媒体采访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当发生犯罪案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媒体发布消息时,当事人是用真名还是假名(实名发表还是匿名发表),要由警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再度伤害。
    
  四、新闻再度伤害和传播者人文精神的缺失
    
  人文精神是人的最基本的道德操守,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理解、关心和爱护,重视人的主体性作用和自由创造精神,是对人生命存在价值的终极关怀。
    
  灾难、犯罪事件的报道,导致了新闻再度伤害,其侵权形式主要有: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其次是侵犯隐私权。实质问题是传播者人文精神的缺失。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现实利益的驱动,也有传统传播观念对人文关怀的漠视,还有缺乏理性约束以及操作技术的失误。
    
  应该指出的是,媒体不能漠视公众知情权,需要进行灾难、犯罪事件的报道,但问题是在拥有报道真相的权力后,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这是此类报道亟待研究的课题:
    
  1.关照心理,细节关怀。
    
  灾难发生后,当事人及家属的身心会遭受到很大伤害,不愿被人打扰。因此,记者是否采访灾难事件当事人及家属,要从尊重他们的感情、保护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出发做出判断,多从侧面了解情况。记者在采访时,应该采取富有人情味的接近方式,比如,献上一束花、递上一瓶水等,会拉近与采访对象的距离。报道中也应当注意,“尸体”与“遗体”,往往一字之别,却体现了一个媒体道德水准的高下。
    
  2.视角转换,深度反思。
    
  媒体在报道灾难事件时,要多研究、分析事件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及时请教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多视角剖析事件,从而获得深刻的理解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此外,展现灾难事件中人性的光辉,引发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追问,这一符合东方文化特质的报道手法即使在西方现在也被广泛使用。
    
  焦作大火的背后,生活日报记者看到的不是一群坏青年,而是他们的生存状态、青春困惑和苦恼,是一把火烧出的社会问题,凸现新闻的纵深感。
    
  3.加强自律,业内监督。
    
  从媒体来看,首先应该加强把关,定好新闻刊登和播出的标准,对新闻工作者进行考核。同时,行业内可实行联盟,制订出共同遵守的条款,进行互相监督。
    
  媒体是在人类的精神家园播种,它不仅是社会文明的维护者、倡导者,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者、践行者。在提升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进程中,媒体首先要提升自己,让人文精神为新闻底色注入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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