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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虚假新闻 建设和谐社会…………………………王 新
(2007-02-27 15:15:43)

王 新( 新闻前哨编辑部 武汉 430077)

     20世纪80年代初,《吉林日报》、《人民日报》上刊登出自吉林省某局一名业余作者之手的假新闻——《钱被风刮跑以后》,当年还被评为全国好新闻,90年代被认定是一篇彻头彻尾的假新闻。2003年12月,知识出版社出版的《新闻采访写作——自学考试指导与题解》中,曾将其作为优秀新闻作品范文收入。2004年,北师大出版社出版的小学四年级教材竟然选它作课文。2005年6月8日至9日,中宣部等在京召开了“坚决制止虚假新闻报道座谈会”,7月6日,造假者“顶风作案”,出现了虚假新闻《山西左权县将建“新闻烈士陵园”》。《新闻记者》杂志从2001年起每年评选中国十大假新闻,该杂志2006年中国十大假新闻新鲜出炉,包括小孩被肢解加上生姜等调料煮熟等等荒诞假闻榜上有名,过去的一年又是一个假新闻的“丰收年”。假新闻满天飞,令人防不胜防,稍不注意,受众就会上当受骗。由此可见:虚假新闻谬传之远,贻害之烈,人们决不可掉以轻心。

     没有新闻的真实和舆论的正确,就没有监督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定。因此,确保新闻真实性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的第一准则。这是新闻存在的本质规定,也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令人惊诧的是,在当今社会里,制造虚假新闻的人居然可以名利双收!能出名、获奖、立功、提干……这是公众和传媒对虚假新闻的麻木不仁。

     其实,虚假新闻这个顽症并不是无药可治。关键是要引起媒体和全社会的重视,内靠媒体自律,外靠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和公众的防范意识,建立并完善社会防治措施。
    
     一、 增强社会和公众防范虚假新闻的意识

     社会和公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新闻管理部门要督促媒体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把关能力,下力气提高媒体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

     近年来,网络等新型媒体的兴起和普及、媒体数量的增加,大大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扩大了人们的新闻视野。同时,虚假新闻也层出不穷,《新闻记者》杂志从2001年开始对每年中出现的假新闻进行评选,发现大部分虚假新闻首先是由报纸刊发,在网上转载后得以广泛传播。有的是来自中央或地方报纸,有的是网络媒体或期刊首发。这些虚假新闻100%被网站转发过。蓄意制造的虚假猎奇新闻,充斥着各种媒体,充斥着网络的各个角落。虚假新闻搭乘了“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都市类报刊迅速壮大,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快车”,犹如脱缰的野马,开始变得肆无忌惮。

     虚假新闻不仅严重损害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媒体新闻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假新闻的传播途径正在由传统的人际传播,转变为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相互交融、渗透、混合。传播格局的变化、传播途径的多元化,加剧了虚假新闻的危害性。

     传媒的力量源于社会公信力,在一个规范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市场体系中,社会公信力是传媒生命的核心。无论网络媒体或其他任何大众媒体,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网络在我国迅猛发展,其覆盖范围、信息影响面、受众人数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攀升。网络所具有的公开程度是其它传播途径所不可相提并论的。受众在网络上面利用相同信息进行传播、讨论,在这种集合行为中,人们不必为信息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负责,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传播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这样,通过网络散布的虚假新闻,会以意想不到的速度传播、发酵、反馈,使网络媒体的权威性、影响力随着新闻真相的被揭露而大打折扣。网络媒体的有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管理,提高网络媒体“把关人”的责任意识,实行网站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还要督促网站大力提升采编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网民的自律意识。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等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要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重拳打击各类虚假新闻,所有单位和所有新闻从业人员,在坚持新闻真实性问题上,没有例外,没有特殊。无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无论日报、晚报、都市报和新闻网站,无论媒体正式员工还是临时聘用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对主观故意制造虚假新闻者,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新闻队伍。
    
     二、建立防范虚假新闻的规章制度

     中国的传媒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了一些困惑,出现了“政治宣传与新闻敏感”、“商业广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在报道与不报道的选择中,滋生了“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运作模式,助长了虚假新闻的发生。

     我国新闻界结合“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虚假新闻进行专项治理。我们不仅要对出现的虚假报道进行查处,更要建立防范虚假新闻产生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维护新闻工作的形象,维护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防治虚假新闻,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我国各级新闻管理部门,先后出台各种规章和文件,防范媒体传播虚假新闻。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已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以及补救、惩罚措施,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针对媒体信息来源渠道越来越广、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的矛盾,《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还要求:“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规定:“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对于“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行为,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炮制虚假新闻的党员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除此之外,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措施,对所有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网络从业人员也必须统一培训,获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这对规范新闻编辑队伍,提高新闻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有识之士认为,在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报道规章制度中,实行行业准入、退出与更正制度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新创媒体越来越多,新闻工作者队伍越来越壮大。由于新闻行业门槛降低,一些没有经过正规新闻职业素养培训,连新闻学ABC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具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心态浮躁、急功近利的“新闻人”充斥各种媒体尤其是一些新创媒体。他们作风飘浮,出于名利思想或者完成考核任务的压力,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假新闻。同时,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事物需要通过数字进行表达,而人们的思维也日益追求客观和严密,“精确报道”应运而生。然而,新闻报道者如果不能掌握有效的抽样调查方法,只是用一些道听途说的、似是而非的数字填充新闻报道,他便会掉进“虚假调查”的陷阱。近几年被披露的虚假新闻报道中,就有不少是记者凭空杜撰的。比如,“2004年度十大假新闻”之一的《180万买辆宝马砸着玩》,就是四川一位青年记者把一个网上笑话,加上时间、地点改写而成。这种行为、这类“记者”,和新闻的职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地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必须坚决清理出新闻工作者队伍。

     建立更正制度,国外的传媒和传媒管理部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更正制度首先要求确定更正的对象和范围。一般说来,需要更正的内容不仅包括事实上的错误,还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上的差错,甚至文字错误等。但是有分歧的观点、意见,不在更正之列。其次,媒体刊发更正必须及时。美国《纽约时报》建立了“立即刊登”制度,绝不容许人为地拖延迟滞。这可以防止时间过长,受众已经淡忘了原新闻,或者已经固化了错误印象,还能够保证原新闻和更正提供给了同等数量的读者,实现公平公正。其三,媒体更正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即使没有看过原文的读者也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就需要先把错误的事实或者信息要素扼要介绍,然后说明正确的内容。另外,刊发更正的位置必须醒目、固定。一般说来,报纸很难保证对新闻失实或差错内容以同一版面同等篇幅进行更正,那么,在固定的醒目位置刊登更正,就是挽回差错的最有效手段。《纽约时报》每天在第二版下方有固定的“更正专栏”,集纳对各版的更正条目,成了该报的传统。受众看这个更正栏目后,便会纠正自己曾经收到的错误信息。

     目前,我国一些报纸逐渐开始尝试推行更正制度,这是在提高新闻专业化水平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值得鼓励和提倡,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在全国推行。这对于防止虚假新闻泛滥,提高我们媒体的公信力,必将大有助益。

     2000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此前,我国还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但是目前这些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适用太少,因此,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处罚。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出台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严厉惩处。同时,还要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网络道德建设,提升网络文明。对于参与制造虚假新闻的新闻媒体、记者、撰稿人和消息提供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名为“自由撰稿人”实为“职业造假者”的新闻撰稿人,如果以好奇、出名为目的,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如果以骗取稿酬为目的,可进行刑事处罚或治安行政处罚;对于那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使自己客观上获得同情、支持或其他利益的人,也应当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定诈骗罪。
    
     三、 实行“新闻职业资格一票否决”制度和媒体问责制度

     毋庸讳言,近年来,随着新闻从业者队伍和成分的日趋庞大、复杂,出现了新闻造假“职业化”和“职务化”的趋向。新闻造假几乎形成一个“职业”,其人员构成,一是业余撰稿人,散布于各行各业;二是自由撰稿人,无工作单位,其职业就是写稿。尤其是后者,他们什么体裁都写,只要能赚稿费就行。胡编乱造的假新闻怪胎,多出于这部分人之手。对于某些社会撰稿人来说,编造假新闻不再是偶尔为之,而是“专业化”操作,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所谓新闻造假的“职务化”,主要表现为新闻记者在媒体默许、诱导下制造假新闻,或是媒体联合社会撰稿人或社会集团造假。有些小报为了争夺读者、抢占市场,鼓励记者、编辑抓所谓“卖点”新闻,只要“好看”、“抢眼”,假一点也没有关系。有些一线记者作风漂浮,追逐名利,不愿深入采访,有的记者甚至根本不采访,随意编造或者“编抄”别人的稿件,成了虚假新闻的“制造者”。

     对参与新闻造假的记者、编辑,可以建立类似于律师的资格考试及年检制度,对故意或间接故意编写虚假新闻的记者、编辑,实行新闻职业资格“虚假新闻”一票否决制,轻者由所在新闻媒体进行相应的处罚,重者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吊销记者证甚至禁止其今后从事新闻职业。除了对造假者的追究外,同时也应当对媒体实行问责制,加大追究制假媒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度,强化媒体的把关人意识。无论媒体发表虚假新闻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停刊整顿。

     目前,虽然一些地区针对捏造虚假新闻的问题,出台了新闻职业资格一票否决制,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一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执行上也不坚决,无形中助长了虚假新闻的泛滥。按照世界传媒业的通例,一旦发现记者、编辑造假,必定不容于整个新闻行业。前一段时间,美国《纽约时报》、《今日美国》等报纸记者编造假新闻被揭发,都以当事人主动辞职或被开除,并退出新闻行业而告终。美国新闻界也形成一种共识,对制造虚假新闻的记者那怕是竞争对手也不会录用。这种不留余地的严厉惩罚,看起来有点不近人情,但却是维护整个新闻业生存基石的必要保证。

     在中国社会,有的造假者被此媒体解雇了,旋即被彼媒体聘用。这种情况怎么能遏止虚假新闻?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作用,通过设立行业资格准入与退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相关政策规范,用法规来“封杀”造假者,让所有的媒体和从业人员把维护新闻真实性当着职业生命的“生死线”。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防范和杜绝虚假新闻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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