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2日电(记者李兴文)江西省近日对四年前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涨幅超过40%,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要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此前江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下游水准。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江西省将全省分为四类区域,分别执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为360元,二类区域为330元,三类区域为300元,四类区域为270元,分别比以前增加了110元、100元、90元和80元,调高幅度分别为44%、43.5%、42.9%、42.1%。一类至四类区域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分别从原来的2.7元、2.5元、2.3元、2.1元调高为3.6元、3.3元、3.0元和2.7元。
据了解,江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4年多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参考因素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江西省决定今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标准是根据2003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经济增长等因素进行测算,并举行听证会后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