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铎思)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适时适当调整。
该意见明确,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定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定在33%~38%之间。目前标准偏高的,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标准偏低的,要视具体情况在两年内逐步提高到上述标准区间。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在上述标准区间内适时适当调整。
意见还明确对低保对象将实施分类救助,各地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在现有补差水平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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