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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情况的通报
(2007-03-01 10:06:49)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胡新时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新闻发布会。根据主持人的安排,下面,我就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及大家所关心的问 题作个简要通报。
  
  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HT〗

  省政府2月26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6.0元、5.5元、5.0元、4.5元、4.0元。

  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HT〗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以省人民政府第74号令发布了《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正式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首次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此后,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2002年、2005年先后三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21号),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二是近两年,我省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生产总值累计增长24.9%(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增长28.1%左右;三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四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要求。因此,省政府决定今年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是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三方协商后,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

  本次调整的具体标准,综合考虑了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五个档次,与2005年调整的档次数一致,最高档增加了120元,其余四档均增加了100元,增长比例分别为26%、25%、28%、31%、36%,档次之间的差距分别为80、40、40、40元;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0元、5.5元、5.0元、4.5元、4.0元五个档次,分别比2005年相应档次上涨了1元,上涨比例为20%、22%、25%、28%、33%。新标准的增长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大体保持了一致。

  我省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水平居全国中游,最高档居全国第13位,与重庆、成都持平,最低档居全国第27位,与黑龙江、宁夏持平。

  三、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HT〗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明天正式实施。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与职工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的、在劳动力市场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

  劳动者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位记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一如既往地支持劳动保障工作,和我们一起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共同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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