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魏曦 通讯员 马建民 谌祖武 蔡洋)农民工崔某在一家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路段受伤,公司却认为工程已经层层转包,崔某不是自己的员工。近日,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调解由路桥公司支付赔偿费用47000元。
长阳县农民工崔某,于2005年10月到随岳高速公路某工地打工,该标段由某路桥公司承包,但该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邹某,邹某又转包给田某,崔某的工资是按劳计酬,月薪1200元,从田某手中领取,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
今年1月1日晚,崔某在工地井下加班时,被井上落下的钢钎击中头部,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崔某欲申请工伤待遇,因路桥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只好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路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邹某、田某,应该认定崔某与路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部门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路桥公司同意支付47000元,作为崔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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