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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险种保障农民工权益《实施意见》热点政策解读
(2006-12-08 06:56:3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记者秦璇

近日出台《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将着重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大险种为农民工“保驾”

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医疗保障。将农民工随所在单位职工一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生产经营困难且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可按“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参保农民工患病期间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可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解决医疗费用;也可鼓励其在当地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医。返回原籍时,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资金或大病统筹个人缴纳部分剩余资金一次性发给个人,也可转作其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养老保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鼓励设立欠薪应急准备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欠薪应急准备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

进城落户者,一视同仁

湖北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基本准入条件,为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农民工子女免费接种疫苗

要把与农民工同住适龄儿童纳入当地一类疫苗免疫规划,实行免费接种。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减免。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或受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应予以及时救治。

为农民工建宿舍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农民工宿舍。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农民工居住场所、食堂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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