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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老板在法院眼下开溜 农民工讨薪代表状告法院
(2006-12-29 07:13:28)

据新华社电 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如数给民工发薪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公司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在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株洲市芦淞区法院。2001年8月,此案被移送至株洲市中院审理。

2002年11月,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公司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从调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有了法院的裁定,农民工们如同吃下一颗定心丸。殊不知一场噩梦刚刚开始。

法院纵容两公司逃债

在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请诉讼保全后,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就对光明公司两幢住宅楼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住宅楼,竟然在两级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和平公司老板廖和平以接近成本价变卖。2005年5月,株洲中院以“和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执行。

和平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第三人光明公司就成了农民工讨薪的唯一指望。然而,就在株洲中院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光明公司就与和平公司私下达成一个所谓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平公司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以“土地转让”为理由免除了光明公司的债务,这样一来,光明公司就不用替和平公司给农民工付薪了。

株洲中院执行局明知光明公司土地转让是假,逃避债务是真,仍然认可该协议,免除了光明公司的经济责任。

状告中院,被省高院驳回

农民工讨薪案,最终变成“无薪可讨”。

由于讨不到工钱,农民工中有的子女面临辍学,有的远走他乡。更惨的是近40名小包工头(或农民工班组长),为了付给农民工工钱,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夫妻反目、朋友成仇。谢水生长期在外躲债,几次被讨债人打得鼻青脸肿。

与此同时,恶意逃避债务的和平公司老板廖和平却长期逍遥法外。直到2005年,在农民工的强烈要求下,廖和平才被株洲中院司法拘留。

为了追讨工钱,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以九建公司的名义将株洲中院告到湖南省高院。

12月18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株洲市中院在此案中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院长怪“民工不信任法院”

作为137名讨薪民工的代表,刘辉汉难以抑制内心的不满。“6年官司,最后竟变成了无处讨薪,难道法院就没有责任吗?”刘辉汉说,他们不服裁定,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株洲市中院院长谈敬纯说,对农民工的遭遇和怨气,她表示同情和理解,但这起案件的“执行难”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许多现实困难造成的。“法院曾研究过其他的解决办法,但由于农民工对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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