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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行业农民工年内参保 08年基本覆盖全省
(2006-09-19 07:06:57)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魏曦 通讯员鄂劳宣)从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入手,我省将在3年内,分期分批让工伤、医疗保险惠及全省所有行业的农民工。昨日,省劳动厅等部门就此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今起,一系列与此有关的安全和劳动监察行动将在省内展开。

此前,省劳动保障厅、安监局、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国防科工办、总工会七大部门已联合发文。按照计划,年内,我省将重点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路桥建设、交通营运、道路养护、水利施工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明年,农民工参保工伤险将推广到制造业、服务业等农民工集中的其它行业;至2008年,确保省内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统计显示,我省在省内工作的农民工约有500万人,其中在高风险行业从业的农民工超过60万,目前这些职工的工伤、医疗保险参保率相当低。

劳动部门表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保相关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昨还公布了新出台的《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保。

●一至四级伤残可享受长期补贴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参保农民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将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或经伤残农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其中,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为:伤残补助金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发;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的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生活护理费以本人当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患病可回原籍治疗

参加基本医保后,农民工患病期间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可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将费用发给本人,也可鼓励其在当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按政策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农民工集中可单保大病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集中且缴费能力不足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中的农民工单独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调低至3%左右,个人不缴一分钱,医保只给予保障相应水平的大病医疗。

(记者魏曦 通讯员鄂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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