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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执行5档最低工资标准
(2007-03-03 15:58:01)

  昨日,省政府发出通知,从3月1日起,我省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仍按区域划分为5档。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称,即使在3月1日前已经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资,如果约定不符合新标准,单位也必须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最低工资不是“标准工资”

  此前,有少数企业将职工的月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接轨”,把它当作工资标准。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称,最低工资是政府规定的工资“底线“,并不是标准工资。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称,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参考工资指导价,与工会协商确定工资,提出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不包括社保费标准。

  “无薪试用”不合法

  由于求职竞争激烈,有部分大学生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无薪试用”,或者在试用期内自愿接受工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劳动部门称,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临时打工,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毕业后的大学生,在试用期内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他本人自愿“无薪试用”,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他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保费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这个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保费。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所以,折算起来略高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工资。

  钟点工也受标准保护

  标准保障的范围是: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无论是农民工、钟点工,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标准。

  “包吃包住”不算在内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标准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返聘、离岗人员不执行标准

  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不执行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企业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人员均在本单位离岗未上班,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存在领取劳动报酬的问题,不受标准的保护。

  加班费不计入标准中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标准,单位最多罚3万

  劳动部门提醒,如果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反了这一标准,请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违反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按照应付差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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