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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今起上调 城区:460元→580元/月
(2007-03-03 15:57:50)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昨在省新闻办发布会上宣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今日起调整。自1995年正式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我省已于1999年、2002年和2005年作了3次调整。

    武汉中心城区最低月薪580元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以下简称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小时最低工资)两类,按区域划分为五档:

    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平均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6.0元、5.5元、5.0元、4.5元、4.0元。

    我市7个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原4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原5元)。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开发区、武汉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参照中心城区执行。

    我市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等远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原3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原4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居全国中游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胡新时副厅长介绍,本次调整的具体标准,综合考虑了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

    我省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水平居全国中游,最高档居全国第13位,与重庆、成都持平,最低档居全国第27位,与黑龙江、宁夏持平。

    提供食宿不能降标准

    根据《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胡新时副厅长称,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或班车接送上下班为由,降低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含有保险费

    据了解,我市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折算,平均每小时工资仅3.45元,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6元有一定差距。

    胡新时副厅长解释称,月最低工资中不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而小时最低工资中已含有以上保险费,用工者或单位可不再缴纳。因两种劳动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标准按小时折算相对要低些。

    “零薪试用”有了新说法

    《通知》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对于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零薪试用”问题,胡新时副厅长认为,部分在校大中专学生到一些单位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但大中专毕业生若和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零薪试用”拒不执行本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工资标准

    《通知》称,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胡新时副厅长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工资标准。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与职工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的、在劳动力市场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自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武汉市劳动保障维权投诉电话为:857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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