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视频新闻

 


姓 名:


  

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7-03-22 22:59:07)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郭志高

(2007年3月22日)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

    今天是“世界水日”,也是第20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这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新闻发布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省水利厅衷心感谢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各位媒体记者多年来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面,我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作简要介绍。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近年来,全社会都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努力,水资源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关注,今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确定为应对水短缺,“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确定为水利发展与和谐社会,就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人们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水和谐,建设和谐社会。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存在过境水量较大、自有水量不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等问题,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三左右。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忽视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片面强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浪费水、污染水的现象严重。“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已屡见不鲜。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水土流失等四大水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目前,我省农村人口4648万人,有近3000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或者不安全因素的问题,有1609万人已列入国家安全饮用水规划,这一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人居环境改善和社会的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省政府已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入了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因此,加大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力度,推动全社会转变用水观念,改变粗放的用水方式,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去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布了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出台了第285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实现依法管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其目的是通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下面,对广大群众和取用水户比较关心的有关政策问题作些说明。

    一、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以下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清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此外,我省结合实际,规定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取水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五种情形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三、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如何实施。为提高水资源费收取到位率,降低行政成本,省政府于2006年9月作出了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决定。水利部门对此坚决拥护,并切实履行水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取水许可和日常监管、实际取水量核定、行政执法等方面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代征工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采取“取用水户纳费申报,水利部门会同地税部门核定,地税部门据实代征”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对拒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四、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为了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水资源费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省政府第285号令规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方面。近几年,水资源费将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水利血防、水生态修复及其他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三、2006年度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工作情况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法制办、财政、物价、人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取用水户的理解和配合下,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力以赴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水资源费代征工作,全省地税部门积极行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人民银行提供的情况,全年共征收入库9412万元,打开了征收工作局面。

    一是加强了宣传贯彻。2006年9月14日,省水利厅、省地税局联合召开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亲自到会讲话,安排部署征管工作。12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和重点取水单位座谈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副省长刘友凡对征管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宣传代征政策,推动征收工作。各级水利、地税部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采取登载法规政策、答记者问等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得到了取用水户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二是完善了征管政策。为贯彻国务院第460号令和省政府第285号令,在省政府法制办、水利厅、地税局、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出台了一系列征收和代征政策,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迅速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加强了取水论证。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保障。各级水利部门积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以水电项目为重点,完成了一批工业取水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为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依据。同时,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了《湖北省“十一五”水资源保护规划》、《“十一五”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四是加强了费源核查。各级水利部门与同级地税部门研究建立了定期进行取用水单位实际取水量(发电量)、应缴费额核定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案,深入取水现场,通过贴近式服务,加强了征收核定工作。省水利厅和各级水利部门组成专班对取水单位的年取水许可量(发电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按分级征收权限进行了清理登记,并提供给地税部门,为依法征收提供基础依据。

    五是加强了团结协作。省法制办、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推进征管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政策保障和工作支持。各部门加强会商,建立了水资源费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问题。为推动征收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多次联合组成督导组,赴全省各地指导督导水资源费征管工作,并深入重点取用水大户宣传政策、加强征收。

    六是强化了执法监督。为保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水利部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加强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了一些不申请取水许可、违法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征管秩序。

    四、2007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打算

    2007年,我们将在政策宣传、取水许可、日常取水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

    第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加大水资源论证工作力度,严格取用水申请审批程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重新核定取用水量,做到许可水量明确、年度取水计划明确、取水计量措施明确、节水目标明确、退水水质要求明确等“五个明确”。

    第三,加强计量设施安装。取水计量是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节水监督的基础。我们将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监督检查,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取水许可证。省水利厅计划建设取水远程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对省管取用水单位的取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水功能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已批准的《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凡新、改、扩建排污口都必须按要求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严格审查审批程序,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目前,部分市县已对饮用水源区等重要水功能区进行了确界立牌。我们将围绕保障饮水安全,把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作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加强对入河、入湖、入库排污口管理的监督执法,对在河道和水库内乱倒乱弃等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

    第五,加大水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取水监管制度,强化对取水口及取水计量设施的日常监管,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取水行为。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水资源费代征工作,对那些有缴纳能力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谢谢大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