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副局长 罗涛
(2007年3月22日)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受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文童同志的委托,我代表省地税局衷心感谢大家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刚才,省水利厅郭志高副厅长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水资源费的征管政策、使用管理等情况向大家作了全面的阐述;下面,我就全省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进一步的介绍。
一、省政府决定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保护开发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实施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去年9月,省政府决定将全省水资源费委托我们地税部门代征,这是省政府继将社保费、契税、耕地占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的又一项重大决策,是对我们地税部门的又一次重托。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持召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新闻发布会,再一次充分彰显了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国水资源有两个特点:人均占有量低、时空分布不均。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m3,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30%,年缺水总量为400亿m3。我国水资源分布与人口、耕地、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未来我国需水量,尤其是工业和生活用水量,将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特点、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的需要,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走节水型社会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对节水型社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00年,“十五”计划首次提出建立节水型社会。2002年,《水法》规定,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最根本的战略举措”。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做好水资源费的代征工作,是地税部门保障国家管理职能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我们地税部门在水资源费的代征工作中,能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关系到能否发挥水资源费作为建立节水机制经济调节手段作用的问题,是关系到能否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我们各级地税部门立足于这一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了这一职责。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各项工作必须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到我们的税费征管工作,就是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水资源费纳入我们税费管理的“大盘子”,实行税式管理,同样也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我们的努力方向。我们地税部门有信心做好水资源的代征工作。因为我们有三个方面的保障:一是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都高度重视,多次提出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省政府领导从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委以地税部门重任,并为我们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是我们做好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的坚强后盾。二是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水资源费代征工作得到了全省各级水利、财政、法制、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大力支持,为我们代征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此之前,我们地税部门和水利部门在堤防维护建设费的征收工作中就已经建立了近十年的良好合作基础。在今后的代征工作中,我们还将和水利部门在水量核实、违规处罚等环节继续加强合作,确保水资源费的依法征收。三是地税部门的征管优势。我们地税系统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征收队伍,有一套基本成熟的征管系统,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权责体系,有多年积累的税费征管经验。地税部门所具有的这些优势正是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所需要的基础保障。水资源费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仍具有税费的基本特性,应该说征管方式和方法也有其税费工作普遍的规律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握住特点,掌握其规律,建立和健全了一套完整有效的控管措施,建立起一套奖惩分明、制约有度的工作机制,把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朝着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不断推进,使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在我们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得到了具体的贯彻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明确部门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已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水资源费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就是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具体措施。因为水资源费同样是地方财政收入,地税部门征收地方税费收入是履行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基本手段,是本职所在,责无旁贷。地税部门所具有的部门优势,既能保障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完成,同时又能够让水利部门腾出手来更好地从事水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是实现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效途径。收支两条线作为财政“四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我们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收入不再直接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规范政府收入分配、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我省2004年召开的动员和部署在全省范围全面深化四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会议上就指出,积极推进财政四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也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这是非常重大的改革措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短缺矛盾、规范政府行为、改善发展环境的需要。
由此可见,将水资源费交由地税部门代征是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是我们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地税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代征工作,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好务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部门坚决拥护省政府的决定,决心按照税费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标准和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做好代征工作,把水资源费的代征工作当作地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行动,克难奋进,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自去年9月14日开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水利、法制、财政、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取用水单位的配合下,全省地税干部积极行动,克难奋进,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今年2月底,全省地税部门共代征水资源费5926万元,其中2006年代征5330万元,今年前两个月代征596万元。
水资源费代征工作之所以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除了刚才郭厅长讲的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征管政策、严格取水论证、强化执法监督等工作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接受水资源费的代征任务后,按照税收征管的一般规律和总体要求,将水资源费征管纳入地方税收管理的序列中,纳入到征管质量的考核和执法检查中,认真开展绩效评估,以提高“五率”促考核,以考核促征收,基本上实现了税费同征同管。
一是提高登记率。各级地税部门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据水利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为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造册登记,并填写《水资源费缴费人基本情况表》,建立缴费人的登记清册,同时根据水利部门和缴费人提供的取水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以及年度取水计划数量、查实数量、核定数量及其他资料,做好费源册籍。
二是提高资料健全率。各级地税部门对缴费人的资料实行目录式管理,纳税人与缴费人同一的,其缴费资料与纳税资料应统一纳入一户式管理,非同一的单独建档立户。登记清册、征收台账等综合资料,也与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缴费人基本情况表、年取水量、年发电用水量、年度计划用水量、无计量的核定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应缴费情况、已缴费情况、欠缴费情况等缴费人的缴费综合资料统一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有案可查。
三是提高核缴率。也就是实际办理缴费登记户数与已按规定核缴水资源费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地税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缴费人是否及时按规定核缴应纳费额,促使缴费人按期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各级地税部门根据费源册籍情况,在征收水资源费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取水量及应缴费额,再下达征收通知书,据实征收到位。建立了相应的征收台账,从中可反映缴费人核定情况、征收情况、欠费情况,动态掌握缴费人的征缴状况。
四是提高入库率。各级地税部门加强了票证管理工作,保证水资源费安全、及时、足额、按规定级次入库,防止了费款积压、坐支、截留、挪用和贪污现象的发生。
五是提高执行政策的准确率。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核定数征收,不得随意更改。我们对水资源费的征缴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除政策明文规定免收的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减免。
三、地税部门进一步做好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的打算和措施
将水资源费交由地税部门代征,是省政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体制创新的有益探索,也是对我们地税干部的信任和重托。各级地税部门将以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征收管理力度,向省委、省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省局已要求各级地税领导班子,确保税政、征管、计统、信息等部门的高效协调。采取大员上阵、领导包户等有效方法,动员取用水大户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使征收工作更好地进入良性轨道。
二是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收对象分布在各行各业,征收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困难大,矛盾多。各级地税部门将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解决一些征收工作的重大问题,教育和引导水资源费缴费人自觉、足额、按时缴纳水资源费,保证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将继续积极与水利、物价、人行、法制办等部门联系,主动上门请教、沟通,建立信息反馈和工作联系机制,协商解决征收中出现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特别是在水利部门的积极协助下,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体系健全、征管制度完备、征管手段有力的优势,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是进一步严格遵守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纪律。切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不出差错。要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出现擅自减免、坐支截留、贪污挪用、混级混库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抓好本地区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正、反面典型,对正面的典型要大力宣传引导,对反面的典型要通报批评,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对缴纳水资源费的缴费人严肃征收政策,严明法律责任。对屡催不缴的欠费户进行公开曝光,实行欠费公告制度。对拒不足额、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的缴费人由地税部门提请水利部门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目前的工作实际,我们将继续规范征管基础,树立服务意识,加强组织动员,形成整体合力,会同各级水利部门共同征好、管好、用好水资源费,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我们在2007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对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代征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特别是市、州局对所属机关、市直各区局以及各县(市)局要高度负起责来,征收工作职责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细化到每一个岗位,考核到每一个征收管理人员。狠抓检查督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第二,做好水资源费费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费源情况。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积极主动联系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费源增减变化的情况,深入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并建立费源清册。
第三,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台帐、重点费源台帐的填报登记工作。按照省局下发的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规范水资源费档案管理。
第四,坚持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的征管体制。实行水资源费按月与税收同步申报的制度,并强化对申报的审核和催缴,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入库,形成长效的申报征收机制。在征管实践中建立和健全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代征管理制度。确保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做到“五上”,即上《税收管理员手册》;上每月的税费收入分析通报;上征管质量检查报告;上执法监察报告;上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最后,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地税局,再一次向关心支持地税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水利厅等兄弟单位的领导和同志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广大纳税人和水资源费缴费单位表示崇高的敬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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