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农村公益服务体系调查
李敏卢 同郦
从2004年改革试点以来,全省已初步建立起“以钱养事”的农村公益事业服务新机制,其做法和经验受到省内外的广泛关注。
如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以钱养事”机制,构建新型农村公益服务体系呢?在九次党代会召开前夕,我们通过实地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竞争机制,培育壮大公益服务主体
湖北省规定,所有具备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和能力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服务主体。但当前不少地方从事公益服务的主体数量不多,在乡镇里每个行业只有一个服务主体,多数地方将服务项目委托给本地站所转制成立的服务中心;即使尝试公开招标,由于转制单位在一个乡镇大多呈现“一枝独秀”现象,许多服务项目竞标结果几乎没有悬念。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培育更多更强的公益服务主体。
第一,采取保护措施,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引导他们组建各种服务组织和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性服务的市场竞争。二是通过收入的增加吸引专业服务技术人员留岗。通过逐步增加投入,使服务人员的平均报酬与当地整体收入水平相当,使他们既可以通过竞争公益性服务项目得到收入,又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开展经营性项目获得收入。三是有计划地开展新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放宽公益服务资格准入报名条件,允许农村乡土能人、专业大户、村组干部参加服务资格认定考试。扩大招标竞岗范围,逐步在全县、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公开招标竞岗。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公益服务。
二、合理核定公益服务岗位
目前,全省超过75%的地方农村公益服务采取委托服务的模式,这种模式减少了改革阻力,但缺乏竞争性,部分地方服务人员资格准入把关不严,原有站所人员仍然留在转制后的服务中心。数据显示,改革后,尽管精简了人员,全省乡均服务人数仍达34.3人(不含财政所和延伸派驻人员),且差距悬殊。以市州为单位,最多的达乡均90.1人,乡均人数最多的市与最少的市相差10倍多。以县(市、区)为单位,最多的达乡均126人,乡均人数最多的县与最少的县相差近15倍。由于人多事少,难以避免过去那种“给固定的钱,请固定的人做事,忽视服务效果”的“甩坨子”做法,难以克服“大锅饭”的弊端。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单纯从节约经费出发,公益服务岗位设置过少,不管乡镇大小,耕地、人口多少,每个公益服务行业只有1至3人,无法满足公益服务需要。
当前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因事定岗”的原则,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内容,综合考虑当地产业特点、人口数量、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既要解决人多事少的问题,也要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
三、提高公益服务资金财政保障水平
加大资金投入。省财政从今年起,按每个农业人口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总额达到4.2亿多元。同时,保留对46个粮食主产区的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以钱养事”资金只能用于单位转变性质、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农村公益服务主体,用于乡镇农技推广(含水产、农机)、植物保护、动物防疫、文化体育等公益服务项目。
实行资金财政直达。“以钱养事”资金要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必须先提出公益服务项目,再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资金数额,一年一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公益服务项目的需要来使用,不能按固定比例切块分解划拨给部门或乡镇。财政部门必须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
四、办理服务人员医疗保险,加强服务意外保险体系建设
“以钱养事”机制解决了服务人员生计问题和养老问题,然而“病有所医”的问题却日益凸显。一方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扩面,服务人员强烈要求与农民和困难企业工人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另一方面,已有部分县市为服务人员办理了医疗保险,因此有必要在全省统一实行。建议参照国有企业医保政策,为农村公益服务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经费从服务人员获得的收入中解决。各地在核定农村公益服务项目经费标准时,要统筹考虑直接承担该项服务的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
此外,公益服务存在着一定的业务风险,难免遇到意外,会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现在的“以钱养事”资金中没有准备服务意外风险基金,今后出现服务意外将没有赔偿资金来源,目前农村公益服务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保险体系不健全,各级政府将不得不对这些服务意外风险兜底。建议未雨绸缪,从长计议,加强农村的保险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风险基金与商业保险相互补充的服务意外保险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服务意外风险。
五、建立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小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进一步规范公益服务合同的管理和考核兑现。
1、民主确定合同内容。乡镇政府要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需要,提出“以钱养事”的具体项目,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服务项目要逐步实现公开招标。
2、分解落实服务资金。省里补贴资金要和县乡资金相加,一起分解落实到服务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表明服务经费总额,还要标明分解到每个项目的数额,特别要注明经费中包含的应由单位负担的保险费用数额。
3、加强合同日常考核。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方法,对服务人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把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作为考核的基础工作。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4、严格合同兑现。从事公益服务人员的收入报酬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照承担公益服务任务的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完成服务质量的高低,由合同约定。在按季度、按比例考核兑现时,每个月要预发基本生活费,以保证服务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转。
5、探索建立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小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作者单位:李敏,湖北经济学院;卢同郦,省委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