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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5月1日施行 将有各类优惠政策
(2007-04-10 07:30:52)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聘用残疾人应签劳动合同

●残疾人自主创业享优惠 ●鼓励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周红南 通讯员刘爱民)今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更有“法”可依了。记者昨从襄樊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由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除了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外,还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享优惠、鼓励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据悉,该市目前有各类残疾人41万余人,其中,城镇有就业能力的近5万人,现已通过各种渠道安置了3.5万人,还有1.5万余人需就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25%以上,并为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办理社保。不得在晋职(级)、评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用工培训等方面给以歧视。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另外,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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