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卿 通讯员张黎辉 彭厚运 报道:小偷没偷到东西,却被店主用刀刺伤。近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店主蒋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000元。
2006年9月29日上午,18岁的王某与3名同学到随州市曾都区一网吧上网。第二天凌晨3时许,4人从网吧出来,见路人稀少,决定去盗窃网吧附近的一家手机店。他们用钳子撬开手机店的卷闸门,迅速进入店内。
惊醒的店主蒋某觉察后,黑暗中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走在最前面的王某,导致王某的头部、胳膊、手腕等9处损伤,并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共花医疗费7974.8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决定不予立案侦查。随后,王某为索回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1424.92元损失,把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蒋某对王某的伤情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某是因盗窃受伤,他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当地法院法官从法律、道德、亲情、人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王某盗窃虽然可耻,但公安机关已作了不予立案的处理,故蒋某致伤王某,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应按过错责任原则赔偿,遂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息事宁人。故此,双方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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