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罗永久 通讯员胡芳)李洪平家住湖北荆州农村,2004年12月开始在荆州市内打工、生活。去年2月6日,他被武汉一物流公司聘为员工。
2006年11月9日晚,该公司员工李翔宇驾驶公司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和李洪平一道前往潜江。次日凌晨5时8分,当车行至318国道1057公里处时,李翔宇发现前方停有一辆重型货车,但此时已来不及刹车,两车发生猛烈相撞,睡在驾驶室后座上的李洪平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李翔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货车司机皮勇军负次要责任,李洪平对此不负责任。
12月4日,因赔偿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将李翔宇、物流公司及皮勇军等告上法院,共索赔32.49万余元。12月底,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追加被撞车主皮军伟、平安仙桃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为死亡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争执不下。
近日,江夏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李洪平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由平安仙桃支公司、皮军伟、李翔宇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死者李洪平及其家属确均为农业户口。但2004年12月起至死亡前,李洪平即在荆州市内工作和居住,并于2006年2月6日被该物流公司聘为员工,与李翔宇共同驾驶该公司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虽属于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工作和居住了一年以上的时间,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李洪平家属属于农业户口,并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其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洪平年仅28岁不幸遇难,致使其亲属蒙受巨大精神痛苦,故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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