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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07-04-20 15:46:12) 襄樊电视台
由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质、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还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税收、小额贷款、经营场地等方面的优惠和扶持;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促进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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