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叶明蓉 通讯员王汉欣
郑鑫(化名)今年51岁,是汉阳某厂职工。
多年前,经同事介绍,郑鑫认识了武汉姑娘常薇(化名)。尽管觉得郑鑫过于木讷、没有情趣,但迫于父母压力,常薇还是同意交往,并办理了结婚手续。由于女儿的出世,常薇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女儿身上,也就无暇顾及与郑鑫的感情。尽管常有争吵,日子还是勉强过了下来。这期间,郑鑫和常薇获得两套房子的使用权,为了让常薇满意,在两套房子的房屋租约上,都写明常薇为承租人,一套由家人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
随着女儿渐渐长大,常薇的精力慢慢回归。于是,她开始外出,参加各种社交活动。但郑鑫仍然一成不变,一下班就赶紧回家。常薇的失望感越来越强,看郑鑫更不顺眼,一不顺心就挑郑鑫的刺。
2000年,两人终于离婚,但未就两套房屋的承租权做出处理。同时,为了照顾上学的女儿,两人约定,郑鑫离婚不离家。
但今年春节后,常薇认识了一位男士,于是对郑鑫的存在生厌,动辄以“房子是我的,你给我滚出去”之类的话语刺激郑鑫。
“要是真被她赶出去,那我不是要睡马路了吗?”近日,老实的郑鑫无奈向所在街道司法所咨询。
汉阳区建桥街司法所朱元斌:公有房屋的承租权,也属于一种财产权利。由于两套房子的承租权都属在郑鑫与常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时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因此,尽管离婚时两人未对房屋做任何处理,但并不意味着郑鑫就丧失了所有的权利。他可以据此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就两套房子承租权予以分割,或者一人一套,或者获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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