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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火灾致3人死原因如何定?10年第一案:消防部门胜诉
(2007-04-23 10:38:14)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姜远海 特约记者龚大志 通讯员虞明子

一场火灾过后,火灾调查确定某户主负间接责任。然而,因为火灾损失较大,当事人对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认定不服,于是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经多个回合庭审,前不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当事人彭某上诉请求。这场我省近10年来出现的第一起住户对火灾调查结论不服的官司,最后以消防部门胜诉而告终。

凌晨:惨烈的火灾

2006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许,的士司机周师傅驾车经过武昌后长街19号时,发现房间里有火光,赶紧停车,一边踢门一边大声呼救。这时,19号里一个婆婆把卷帘门打开,正准备开外面的推拉铁门时,却返身进了屋。周师傅看见房屋里面火光熊熊,赶紧用手机报警。

5分钟后,也就是4时53分,武昌消防中队5台消防车到达现场。

失火的房屋建于上个世纪30年代,房屋屋顶为木檩条,木板盖瓦,楼板、楼梯均为木质。因为报警晚,消防队到达现场时,大火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官兵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深入火场搜救,但是已经发现3人在火场丧生。其中有19号门面那位返身进火场的80岁婆婆,以及21号门面的母女二人。5时03分,大火被基本控制。

消防人员推测,80岁婆婆可能是返身上楼喊自己12岁的孙子而葬身火海;孙子比较灵活,发现失火后,从二楼窗户沿户外广告灯箱上的铁皮护檐顺利逃生。而母女二人则是窒息而亡。

调查:一户主负间接责任

这是一场重大火灾,火灾原因及损失调查随即展开。调查组成员有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调查专家、武汉市刑侦局刑事技术人员和武昌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人员组成。

经查,这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4户受灾,直接损失近14.5万元。经联合调查认定:火灾是由于19号门面内部电器故障引起的。彭某作为19号房屋产权人及一楼门面经营者,门面装修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器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内未穿阻燃套管保护。而且火灾是由于19号门面内部电器故障引起,因此,户主彭某对这起火灾负有间接责任。武昌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遂下达了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书。

彭某对此不服,随即向武汉市消防支队火调科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并请专业律师全程介入。

武汉市消防支队火调专家对现场又进行了仔细的勘察和必要的检测,结果维持原认定。

2006年10月,彭某以火灾原因认定不准、责任认定不清、调查程序不合法等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要求撤销原认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指定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庭审:围绕四个焦点展开

去年12月,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彭某随即提起上诉。

今年3月20日上午10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审此案。这次庭审围绕4大焦点展开:

焦点一:原告认为自己是间接责任人,那么直接责任人是谁?原告认为责任界限不明。而消防部门认为,火灾事故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分4个责任,即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火灾事故是从19号因为电器故障引起的,将原告定性为负有间接责任并无不妥,这起火灾事故没有直接责任人。

焦点二:原告认为,在没有认定是否室外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情况下,火灾调查结论就已经出来了,说明火灾认定有盲目性。而消防部门答辩认为,无论是人证,还是火灾调查中火势走向等痕迹显示,大火应该先从室内一楼开始燃烧,尔后蔓延。为让原告信服,消防部门将室外电线送交电力权威鉴定部门检测,结果发现,室外电线属于火灾发生后的二次短路,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前短路。

焦点三:原告认为自己家有2个电表,而消防部门认定的却是一个电表。原告认为是其中一个电表爆炸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而不是自己家的电器原因引起。原告出具了电力部门每月都送来的两个电表的电费通知单。消防部门发现,其中一个电费通知单上显示的电费额度每月都为零。同时,消防部门当庭出示了火灾发生现场被烧得面目全非的电表盘,这个电表盘的面积只能安装一个电表。消防部门还请来一电力部门男性抄表员,证明原告家里安装的只有一个电表。

焦点四:原告认为,这里的抄表员是一个女性,而消防部门请来作证的却是一个男性。原告也请出人证证明这个区段的抄表员为女性,男性抄表员出庭涉嫌作伪证。而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显示,原女性抄表员确实存在,但是在火灾发生前两个月已经辞职,下落不明,现在的这个男性抄表员为这个区段的抄表班长,在女性抄表员辞职之后,是他代替在这个区段抄表,可以作为证人出庭。

2个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你来我往。最后,法官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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