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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彩金8万代销员领刑3年
(2007-04-25 15:03:37)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通城县关刀镇塔岭村九组。2005年3月1日,被告人汪某某通过通城县民政局内设的“通城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与湖北省彩票发行中心签订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协议:被告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20000元,由其在通城县塘湖镇设立电脑彩票投注站,代销费用为销售额的8%,每日销售款扣除实际兑奖金额及代销费后于次日上午11点30分前足额缴入营销员帐户。如不能按时缴入应收款项,将按所欠金额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自2005年3月11日至9月13日,被告人汪某某先后挪用福彩资金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李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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