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具体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保障范围
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权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求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求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求助金;
8、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
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资金筹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与地方按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按人年均20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人年均不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各地福彩公益金新增分成部分和省财政下拨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