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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性报道坚守的底线……………陶忠辉 杨 伟 刘 娜(20)
(2007-06-19 11:31:47)

陶忠辉 杨 伟 刘 娜(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430077)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重要的深度报道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注重。但值得提醒的是,记者在进行调查性报道时,应把握报道的底线,从而使报道经得起实践检验,更具有生命力。

一、 客观公正是生命

遇到兴奋点,勿忘公正客观。记者应善于捕捉和挖崛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难点话题,但绝不能被这些兴奋点蒙蔽双眼,搅昏了头脑。

具体地说,一要注重新闻的真实性,用事实说话。因为只有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再现新闻事件的本来面目,并用发展和联系的观点全面、系统地考察客观事件,进而深入地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才能在引起读者共鸣的同时,发挥热点报道因势利导的作用。二要坚持公正原则。对所要报道的热点问题要出以公心,全面调查,客观反映,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偏概全或主观臆断,把个别行为当作普遍现象,更不能夸大其词,着意渲染,把局部矛盾夸大为整体问题。

真实、客观是新闻的生命,其实也是记者必须保持的一种基本心理态度,很多新闻事件也许表面看起来很简单,但深层次里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998年2月中旬,中央电视台一则消息在北京引起轩然大波:北京郊区温榆河的8000多棵护岸树被砍伐。此时,公众的环保意识正在苏醒,对环境的关注大幅提升,这起在北京发生的“砍树事件”无疑是撞在风口上,媒体当然不会放过,纷纷报道或打算报道此事,大有“口诛笔伐”之势。

而当时《北京青年报》的一位记者没有偏听偏信,人云亦云。而是向多位专家请教,其中多数专家认为,按树木生长周期的规律,有时必须砍掉更新,因此不能说砍树就是破坏环境。

先调查一下,依据科学和事实说话,不要轻易下结论——这对记者是很善意的提醒,是帮助传媒减少乃至杜绝偏激的有效手段。环保不能只凭一腔热情,更要讲科学,遵循科学规律。后来,记者多方求证得知,温榆河的这些护岸树已到更新年龄,符合国家林业局的相应规定,也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并取得了砍伐证。就是说,这个“砍树事件”其实是合理又合法的。

记者据此发表了《大树该伐不该伐》的文章后,舆论顿时逆转,媒体对“温榆河伐树案”的讨伐戛然而止。当下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种种矛盾背后都有着复杂而多样的原因,在新闻采访过程中,记者不可避免地遭遇多种观点碰撞,而求解之道的起点应该是理性、客观与公正。即使是舆论监督,也应该以建设性的监督为原则,以对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有所推动为归宿。有了这种基本的新闻态度,很多时候就能够找到沟通的契机,同时也保障了新闻的真实与客观。

二、法律法规是基石

调查性报道不能超越法律允许范围,而应谨守法律“防线”。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各种毒害社会、毒害人们的丑恶现象,要敢于揭露和批评,决不能袖手旁观,等闲视之。

但是这方面的热点报道,又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既要行使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又要严格履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努力使权利和责任在报道实践中趋于一致。特别是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批评报道,要充分尊重有关当事各方的陈述,注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不能为了追求新闻时效性、搞独家新闻而违反有关法规,失却公正与客观。 当然,为了避免种种干扰,记者有时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手段,如:暗访、偷拍、采用匿名信源等,这也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否则很容易出现新闻侵权问题而陷入司法纠纷之中,从而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同时,要坚持内外有别,遵守保密法规。国家有关保密部门对新闻出版保密工作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近几年新闻出版业发生的数十次泄密事件中,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某些新闻单位缺乏保密意识,对容易出现泄密内容的报道把关不严应是主因。某报记者在进行扶贫工作的连续报道时,将当地科研人员经刻苦攻关而探索出的利用稻草养猪的配方写进稿件,并将其研制过程、所用原料及具体配比作了详细叙述,无意中泄露了技术秘密,使这项用大量投入和心血酿就的成果被人无偿占用。

可见,调查性报道中如果麻痹大意,不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就可能吃上官司,同时给党和政府的工作添乱。

三、道德良知是责任

伦理道德是那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控制着人们或社会的行为准则。

伟大作家歌德说:“这个世界上唯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有的记者为制造“猛料”,不惜去炒作一些无中生有,包括一些灾害性新闻,让人痛惜不已。在天灾人祸血腥场面前,记者是应该作为志愿者去参加救援,还是不顾忌周围人的感觉和被采访者是否受到伤害,一再把镜头对准血腥和恐怖,追求报道的感官刺激?可能两种做法都有理由,但是,这里确实存在一个媒体素质、媒体道德和媒体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有一个底线,一个以人为本、健康人性的人文底线。

调查性报道涉及的事件常常十分重大,社会影响非常广泛,记者和媒体如果不是站在社会道德全局的高度上,不运用历史的社会的以及法律的视角来剖析种种现象,就很容易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以媒体报道的河南上蔡县文楼村的艾滋病为例,由于不少媒体长期过多地关注部分艾滋病病人发病后的惨状、潦倒的境遇等内容,使文楼村在外打工的数百村民都被解雇,无可奈何地回到故里,这使当地艾滋病患者的生活雪上加霜。事实就是这样,无论大众媒介置身于怎样的社会中,它们都对社会负有责任。这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忘却的准则。

“道德不同于法律,它的调节手段是非强制的,是通过良心谴责、社会舆论、榜样感化和思想教育来实施,是人们内心形成的善恶标准。”[1] 作为新闻从业人员,我们应该自律。

四、报道平衡是原则

  平衡,是传媒报道公众事件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媒体在完成传播的过程中,收集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因为,公众接受新闻,第一需求是接受事实,而不是夸张的情绪、非理性的褒贬。

  在新闻报道中,平衡是什么? 梅尔文·门彻的《新闻报道与写作》里给的定义是: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在调查性报道中,应如何掌握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进行公正平衡的新闻报道呢?

其一,要尊重公众的表达权,全面反映新闻事实的诸多方面。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允许有不同见解,甚至让反对意见公开表达,对于记者和编辑而言,“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不能剥夺你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2]在报道新闻时,记者也应该尽可能地采用多方观点,尽量做到公正平衡。尤其是针对一些媒体一时难以获得事实真相的新闻,但又不能不报道,这就更应采取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把不同的观点、看法、研究同时报道出来,供人们参考。例如近段时间以来的中国房地产状况,一直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但中国房地产发展情况究竟如何,房地产发展究竟有没有泡沫?目前,不仅媒体很难说清其庐山真面目,而且连权威部门和专家也还处于激烈争论和探索之中,没有定论。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平衡的立场上,给予争论双方平等的话语机会。

其二,合理协调“主我”与“客我”的矛盾。记者也是凡人,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工作上,都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观念,所以在新闻报道中,不免会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因为新闻记者对客观事物的报道,是经过记者的加工再传给受众的,因此不可避免会有一个主我、客我是否一致的问题。比如,你的采访对象某些方面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由于你对他十分同情或出于其它因素,这个“主我”就不想把他曝光;但事实上,对于“客我”而言,作为一名记者的职责,应该让违法分子受到相应处理。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时不要把自己沉陷于事件之中,不要过多把自己的感情灌注于此,对于每一次采访都要客观理性地对待,正确处理好“主我”与“客我”的关系,这样才能在新闻报道中做到公正平衡。

注释:

[1] 《新闻写作――报刊记者指南》沃尔特·福克斯[美]著 李彬译 新华出版社出版 2003年4月

[2]《新闻报道新教程》林晖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编辑:陈永和)#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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