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楚天都市报>>今日要闻>>本页
站内检索:

解读武汉《关于完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2007-06-22 07:11:1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昨日,武汉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昨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全面调整了医疗救助政策。

与2005年10月出台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新政策做了哪些调整?有哪些新的变化?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武汉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马黎西。

调整一:新增六大救助病种

根据原来的规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有6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新政策将救助病种扩大为12种,新增的6种重大疾病为:(1)白血病(俗称“血癌”);(2)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3)慢性重症肝炎;(4)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及以上,15%以上且深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5)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半年以上);(6)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

调整二:起付线降到1000元

将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原规定的2000元调整为1000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原规定的3000元调整为1000元。

调整三:救助标准最高8000元

对患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2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救助对象,根据所患病种不同,对其当年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单位报销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以下病种和标准给予救助。

1、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全年最高救助金额由3000-40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8000元。

2、患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及以上,15%以上且深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的,由全年最高救助金额2000-3000元范围内救助调整为最高金额不超过4000元。

3、患急性脑中风、瘫痪(肌力III级及以下,半年以上)、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调整四:提高五保对象医疗补助

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定额医疗补助水平。农村五保对象由原每人每年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资助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在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调整五:审核时间缩短为5天

新的医疗救助政策,简化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证明齐全的申请对象,经社区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此前的规定是:大病救助申请的审批时间为15天之内。

调整六:事后救助改为事中救助

新政策改进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方式,改过去的事后救助为事中救助——贫困群众一旦确诊疾病,即可获得救助金,不必“看完病再救助”。

对经定点医院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四种疾病的困难群众,民政部门可按所患该病种当年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救助金。

对于经定点医院确诊患有其它八种疾病的,民政部门可按所患该病种当年最高医疗救助金额的80%给予首期医疗救助金,余下20%部分,可在年内根据病情给予再次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所患病种当年最高救助金额。

(记者王孝武)

发表评论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