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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19日报道,中国工商银行有些分行最近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以“债务催收公告”形式,将一些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曝光。工行有关负责人称,这是工行首次公布这些学生的个人信息。此举引起公众的热议,议论的焦点在于:曝光这些黑名单是否妥当,是否能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是否有更好的办法来处理这类问题等。
曝名单有助人们重诚信
杨金溪
笔者认为,工行将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信息在网上曝光,虽是无奈之举,却有助于促使人们注重诚信,恪守诚信。
不可否认,银行这样做可能会影响一些欠贷人的面子。但现实情况是,有些学生毕业后,没有按合同要求给银行留下有效联系地址,银行想找到这些欠贷人如大海捞针。若不采取这种催债方式,就可能使一些人总存侥幸心理,久拖贷款不还。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应当说,工行的上述做法基本上是妥当的。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在未到诉诸法律的程度时,公布欠贷者个人信息,可谓是债务催收的一种可行步骤。就个人而言,为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应当千方百计如期把欠款还上。
有人说,银行给我们贷的这笔钱,是国家资助我们上学的,不还也可以,这种认识是幼稚的。银行贷款并非无偿资助性质。贷款收不回来,银行的运转就会受到影响乃至卡壳。
助学贷款是一个好制度,好制度需要借贷者按时还贷的诚信来支持。缺乏诚信,助学贷款这个好制度就难以推行下去。
莫跌倒在第一级台阶上
宣华华
笔者上网发现,工行有的分行曝光黑名单,对欠债人的身份证号码最后3位数作了“XXX”代替处理,并且未曝出联系方式等私密信息。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更规范一些。而那些过分暴露个人私密信息的做法,确实有不大妥当之处。
不过,笔者对曝光拖欠助学贷款黑名单,仍持鲜明的支持态度。因为,对于一个亟待建立信用体系的社会来说,加强对失信者的警示大有必要。
就大学生而言,毕业走出校园,就是进入社会的“经济人”了。大学生借助国家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就有义务在毕业之后及时偿还贷款。如果暂时无法偿还助学贷款,也应通过展期等方式办理推迟还款的手续。毕竟,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经济困难也不能成为失信的借口。一旦逃废助学贷款债务成风,就会恶化助学贷款的发展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期偿还助学贷款是大学生个人信用的“第一级台阶”,是除日常消费外与社会发生经济往来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如果这“第一次”就出现问题,个人信用记录便开了个坏头。而在全国银行联网的大势之下,有了这种不良信息记录,欠款人就不可能再在银行得到贷款。我们的大学生们,可千万别倒在这种个人信用的“第一级台阶”上啊!
更该盯住那些失信大巫
大丫山
我认为,银行不仅要完善征信体系,不仅要对违约欠贷的学生曝光,更应将一些违约欠贷的“大巫”曝光。
如今,漠视和缺乏诚信者,不乏一些违约单位和大亨,不乏一些对社会具有导向效应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官员等。
譬如,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目前有的单位已陷于连贷款利息都付不起的窘境,却仍在疯狂贷款进行扩张。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门及其官员,本来已欠贷严重,却仍在耗巨资搞豪华楼堂馆所建设。近日媒体报道的四川珙县法院,就是一例。他们靠借贷建造豪华大楼,欠下了银行等金融机构1100万元债务,如今别说如期还贷,就是连电费都交不起。而在银行的客户中,还有多少这样的违约失信“大巫”没有被曝光?
建设信用社会,就不能不把这些“大巫”列入黑名单,不能不把他们作为损害社会信用的重点对象加以整治。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出社会公正。
定黑名单须防单边特权
高君波
笔者对银行曝光失信者黑名单表示支持。但银行定黑名单应当力避“单边特权”现象。
目前由于一些金融机构本身工作不规范,常出现有人冒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结果银行将无辜者列入黑名单现象;还有的客户由于一时疏忽迟缴或少缴了某项数额极少的费用,也被银行视为信用不好而被列入黑名单。这种不分有意还是无意,全部被视为信用不好的偏颇现象,让不少被列入黑名单者感到委屈。
应当说,建立涵盖整个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建设诚信社会是大有裨益的。但既然其中也涉及到客户利益,就应尊重客户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银行在准备将谁列入黑名单时,宜通知客户知情,让受冤枉者有据理力争的申诉机会。如果信用好坏全由金融机构说了算,一旦是金融机构自己失误造成了客户名誉和利益受损,那责任该由谁负?
信用社会需要各方都遵守相关规则。个人征信系统应当拓宽人们对其信用的查询、申诉、复议等渠道,避免伤及无辜。
让贷款增强促进就业功能
巢江淮
大学生还贷违约,除恶意欠贷和抱侥幸心理者外,也有工作无着而致无经济能力还贷的。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曝光的警示与提醒作用有限。笔者认为,与其单在加大还贷违约的处罚上动脑筋,不如在增强助学贷款政策的功能上下工夫,比如着力增强助推贫困大学生就业的功能等。
这方面,其实已不无先例。去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此政策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和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显然,这是助学贷款政策增添就业功能的一个体现。而这种功能,如果能扩大惠及范围,把非部属高校的相关毕业生也列入其中就更好了。或者,相关费用不全由中央财政负担,而实行地方院校由地方财政负担也行。总之,这是一种值得继续完善的机制。
有些贫困大学生,扛着沉重的贷款压力并且背负着“失信”标签走向社会,难免会输在就业的起跑线上。而如果赋予助学贷款政策更多的促进就业的功能,让政策性助学与政策性就业有机结合,就不难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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