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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提醒:工作单位不得收取押金除非事先约定
(2007-07-24 06:47:53)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王雪林 实习生陈兰兰)打工11天好不容易赚了103元钱,却因提前辞职被扣下50元押金。昨日,高中毕业生赵某托记者了解,这样扣款是否合理。

6月下旬,赵某应聘黄石某歌城做服务员,在交纳50元押金领取了工作服后开始上班,工作11天后因对歌城开出未做卫生的罚单不服,遂提出了辞职。根据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歌城扣除其请假一天及上班睡觉的罚款后共发给赵某103元,但50元押金没有退。

赵某认为歌城的做法不合理,而歌城一位张姓负责人表示,赵某上班之初与歌城达成口头承诺,要做满两个月,即使做不满也应提前告知,否则押金可以不退。

黄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一负责人介绍,《劳动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取员工押金,除非事先和员工约好。如果员工有异议,可向辖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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