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在现实生活中,集体结婚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然而,在广西最近却出了一桩离奇的事。
稀里糊涂签合同
集体离婚的主要倡议人、33岁的女工熊全莉,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大化基地的一名普通工人,1986年顶替病退的母亲进入水电工程局大化基地工作。从进入基地起,熊全莉在车工岗位上一干就是整整15个年头。她的丈夫则在基地工程队里开起重机,夫妻两人都知道现在能拥有一份工作很不容易,也就格外珍惜在国有大企业里工作的机会。
时间到了1996年4月,水电工程局突然下文,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于是,许多员工都“稀里糊涂”地签了一份合同。因为签合同时,他们不知道合同期限是多长,他们只能在合同结尾处署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熊全莉也在这份期限不明的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就在大家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有的职工曾经提出过要签订长期无固定劳动合同,却被单位告知:“签订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合同期满,还是会给你们续订的。”有了这句“承诺”,职工们的心安定了4年多。
曾在1995年至1997年间任工程局五处女工主任的刘玉秀向笔者透露,当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她作为工作人员之一专门负责填写职工们的合同年限和盖上处长的印章。那时,她自己与单位签了多少年合同都不知道。后来出现女工上诉的事,自己去查,才知道已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1年2月26日,水电工程局下发关于与合同到期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这对于还蒙在鼓里的职工们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熊全莉和其他的职工们纷纷查找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看究竟签了多少年。这时,许多职工才知道有的为5年,有的为8年或无固定期限。而此时,被签订期限为5年合同的108名职工们已被通知不能再与工程局签订劳动合同了。这就意味着,108名职工从合同解除的那天开始即成为失业人员。他们中有顶职的,有临时工,有从大化库区移民来的。
熊全莉不幸也成了108名职工中的一员。几乎像她一样,这些职工都是1984年至1990年陆续到水电工程局工作的,其中95%都是女性。她们中间有的是顶替父母亲退休的名额,有的是被工程局招进的临时工。她们在工程局一线为各地水电站等工程的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从事的也大多是电焊工、混凝土工等重体力工种。她们在工程局里找对象,结婚生子,以为这样的生活可以持续一辈子。然而,好梦不长,这些正值中年的女人们,一下子就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工作,她们真不知该如何去面对将来的漫长日子!
而工程局在陆陆续续解除这些职工劳动合同的同时,一边又在大批招进新职工。如在工程局下属一家公司,去年4月27日贴出招聘汽车司机和职员启事,启事上竟标明:我局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谢绝报名。
愤怒顿时填满了职工们的心。他们几次找到工会主席翁同毅、党委书记陈增国等领导,想通过协商解决此事。然而他们得到的回答却是:合同到期了,你们与工程局自然脱离了关系。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职工被通知可以继续签订合同,但合同的期限只有1年。为了不让自己的命运像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们一样,被通知与工程局签合同的待岗女工黄佩凤表示,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签一年,她宁愿不签。就这样黄佩凤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含泪写下离婚书
据熊全莉和工友们分析,这些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们有一个相同特点,就是以妇女居多。按照局里的规定,双职工只保留一个人与工程局续签,而保留的这一个当然以男性为主。为此,她们通过找文件查资料发现:合同制工人中,单职工可以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理所当然地成为众多待岗女工们惟一能挽回工作岗位的希望。于是,经过大家几次商定,熊全莉、贝伟芳、何凤等10名妇女含泪共同写下了这份离婚申请。
8月18日这一天,在女工贝伟芳的家中,10个心情沉重、万般无奈的女人又聚在了一起,贝伟芳草拟了一份离婚申请书,写好以后,这封申请书在每个人手上传阅着。这次聚会,她们全部瞒着自己的家人和丈夫。在极其矛盾和痛苦的心情下,10个女人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一齐签署这份离婚申请书,希望以此能保住她们赖以为生的“饭碗”。在这一纸申请书上,她们怀着复杂的心情分别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女工孔秀丽签名时,这个已近不惑之年的女人终于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这一下顿时使大家都心酸不已。
第二天,这一消息最终还是被女工们的丈夫和家人知道了。往日平静而温馨的一个个小家庭里,顿时掀起了波澜。女工贝伟芳的丈夫郑其东,也是工程局的下岗职工,由于身体有严重的类风湿病,不得不在家长期卧床休息。夫妻二人下岗后,每人只能领到每月200元钱的生活费,丈夫的药费、治疗费,儿子的学费,两家年迈双亲的生活费,犹如一块巨石重重压着这个贫困的家庭。在得知妻子为了保住饭碗而准备和自己离婚时,他一言不发,默默注视了妻子良久。在看完了那份离婚报告后,郑其东大声说:“你要是离开了儿子,咱们这个家还算个家吗?不如让我先走,也省得拖累你!”郑其东哀伤的眼里噙满了泪花。看着丈夫这般情景,贝伟芳一时泣不成声……
女工李春娟,和自己丈夫本是技校同学,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已经共同走过
了13年的漫长岁月。两口子是周围邻居交口称赞的恩爱伴侣。得悉妻子要和自己离婚,这对李春娟的丈夫来说,无疑是让他揪心裂肺。他一把抱着才两岁的女儿,双腿“扑通”一声跪在了妻子的面前,苦苦哀求道:“我绝不会答应离婚!春娟,只要你不离开我,我做牛做马都要让你和女儿有饭吃!”李春娟摇摇头,泪珠大颗大颗滚了下来。她言不由衷地说:“你也还在待岗,我现在如果突然失业了,你怎么支撑咱们这个家啊……”跟她们两人一样,其余8名女工的丈夫无一例外地反对妻子的离婚决定。
虽然没有取得自己丈夫的同意,女工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仍然于8月28日向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这份集体离婚申请书。
10名待岗女工在集体离婚申请书上用近乎哀求的语气写道:“尊敬的人民法院,我们是广西水电工程局合同制工人,1984年参加工作,工作期间我们兢兢业业,十几年风风雨雨,把一生中的黄金年龄奉献给了企业。如今,我们年长力退,正值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荷在肩之时,工程局却把我们当作累赘一脚踢出门外。我们再就业没有单位接收,下广东打工年龄也偏大,下海经商更是没有经济基础。工程局的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中,单职工可以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只有这一线的生机。为了就业,为了饭碗,为了生存,我们决定忍痛割爱,集体与丈夫离婚!希望得到法官的支持,判决我们集体离婚!我们若能续签劳动合同,法官恩德,我们将永远铭记在心。”
在申请书的末尾,分别签上了10个女人自己的名字。
在了解关于10名女工们集体离婚的原因后,大化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韦绍温告诉她们,虽然法院非常同情她们的遭遇,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从未有过集体离婚的先例,她们不符合集体诉讼的条件,因此,法院决定对她们的申请不予受理。
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0个女人集体向法院诉讼离婚,这桩极其罕见的事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1年11月16日,熊全莉等10名被解除合同的待岗女工将一纸申诉状递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10名女工请求自治区劳动仲裁委裁定广西水电工程局与职工们1996年4月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裁定工程局与职工们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裁定工程局2001年2月26日下发终止合同的通知无效,并补发终止合同期内职工们的工资和加罚25%的赔偿金。
12月7日,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之前,一位热心的法律工作者王月对这些职工非常同情,在了解了此事的原委后,连夜为待岗女工们代写了申诉状和法庭陈述词。王月认为:广西区水电工程局与职工们199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20条规定,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当给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起申诉案中,除李春娟外,其余均在工程局连续工龄超过10年,且工程局在与职工们具体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工程局的十几名工人都是连续工作10多年的老职工,按照我国目前的政策,属于优先安置续延合同的对象,而工程局置这些事实与政策不顾,在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一边将这批老工人推向社会失业保险所,一边又继续大量招收新工人。此举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要坚持照顾老职工、保护中年职工、激励青年职工的原则,对在本单位连续10年工龄以上(含10年)的职工或距离退休10年以内、无严重违纪的老职工,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在申请仲裁的10位职工中有4人是临时工。根据该工程局[1997]317号文《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工可以计算工龄,并由工程局1997年5月3日转发该文到本局各处。但工程局各处却不传达该文给职工,并强行克扣申诉方的工龄。因此工程局应及时补算少算的职工工龄。
12月7日的仲裁庭上,广西区水电工程局表示:他们与职工们199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合同无效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区劳动厅监制的标准劳动合同样本,合同期限、内容等条款清楚、完备,并不存在填写空白合同的事实,并且职工们从未向工程局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未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与局里“交涉”。工程局认为与职工们1996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应视为有效合同。在庭上,仲裁委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协议,仲裁委宣布择日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