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讯:“要挑选一套称心如意的商品房真是不容易!”如今的购房者多有如此感叹。
12月14日,记者专程赶往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消费者在购房中遇到的困惑,请教了该委投诉部主任王庆建。
他说:“近年来,关于商品房的消费投诉呈现迅猛增长态势。许多消费者因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经不起种种诱惑,频频坠入不良房产商的‘陷阱’。其实,大多数伎俩可以被识破。”广告诱惑“购房者了解楼盘信息,通常是通过广告,其中以报纸广告和房产开发商上街散发的宣传单为主,消费者必须要看透广告。”王庆建说。
楼盘位置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也最容易被开发商动“手脚”。从广告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字眼———“距离××仅××公里”,或“距离××只有××分钟车程”。这个“××公里”根本不是实际的行走距离;“××分钟车程”就更不用说了,一般都是在道路极其畅通的情况下,车子飞奔才能达到。
眼下,有的开发商抓住消费者注重周围配套设施(医院、学校、购物中心、邮电营业网点)的心理,发布虚假信息。王庆建随手拿起办公桌上的一份投诉,只见江城的一位甘先生投诉道:××嘉苑把教育环境看成抬升房价的“法宝”,称该小区位于一所全国重点中学南侧,周边拥有多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结果,他到那所全国重点中学和辖区教委一打听,该校根本就没有给××嘉苑入学指标。其售楼广告有刻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除了位置外,广告中最吸引消费者的就是价格了。为刺激消费者,不少开发商都喜欢标注“××元/平方米起”或“少量特价房”、“内部供应价”等等。
这个“起价”就是最低起卖价,但这种价格的房子80%至90%一般是买不到的,消费者多被销售人员告知“早就被人挑走了”。“特价房”自不必说,也是惯用上述伎俩。
此外,广告“陷阱”还有:能在媒体上公开销售的房产,都应取得政府颁发的预售证,在广告上必须有标识。个别不法商人擅自刊登假预售证,经消费者一查实纯系子虚乌有。面积“猫腻”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王庆建在公文纸上写下了这样几个名词,说:“一般消费者根本弄不清这几个概念,给不良开发商钻了‘空子’。”
他逐一解释道,“销售面积”即建筑面积,包括房屋本身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子真正可以摆放家具、用起来的面积大小,包括厨房、卫生间,但阳台除外。“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与邻居共用的墙和自家独用的墙。其中,共用墙墙体算一半面积,非共用墙墙体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封闭阳台全算,未封闭阳台算一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则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之和。
面积上玩“猫腻”是开发商最常用的手段。拿计算房屋的使用率来讲,开发商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销售面积。购房者则往往以为,使用率应该这样计算:套内使用面积÷销售面积。两者的结果,有几个百分点的差别。
其次,公摊面积不透明是个老问题。按理说,公摊是一个由多个面积组合而成的综合面积。大多数业主很想弄明白每一块面积的大小,而目前尚无哪一家开发商给业主明确过这种公摊面积的组合。
王庆建建议,消费者在签订销(预)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要求开发商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分摊的部位。同时,要注意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合同欺诈王庆建说:“购房过程中,签合同这一关学问最多,也最需要与房产商斗智斗勇。目前,消费者在购房时遇到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定金、补充协议、违约责任及赔偿等方面。”
关于“定金”,王庆建指出,收取定金是行业惯例。广告中常见的“请带×万元洽谈合同”,通常指的是带定金。不过,许多开发商并非到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才要求消费者交纳定金,而是在草签协议、现场洽谈时,就要消费者交纳。此后,因特殊原因,如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房时,有的开发商便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干脆没收定金,这显然不合法。
再者,签订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十分必要。现在,不少房产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一份补充协议或合同。这时,消费者务必看仔细了,其内容多为开发商若不能按期交房、面积误差太大,以及其他一些非人为造成违约的免责条款。一旦消费者轻易签署,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购房者也可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如同对开发商念起了“紧箍咒”。
至于违约责任和赔偿方面,王庆建提醒消费者“也得小心”。他说,无论是谁的原因,买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或协议作废的,开发商均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使双方达成妥协,开发商在退款时也有三种“花招”:一是不付利息;二是付利息,不付违约金;三是答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一时拿不出足够的资金,不能全额一次退款,一旦遇到公司倒闭、开发商转手和恶意卷款等情况,自然总是消费者“很受伤”。
另外,在合同中对购房者的限定过多,而对卖方解除合同、卖方出现过错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等,不是毫不涉及,就是一笔带过,含糊其辞,也是常见的“陷阱”之一。
王庆建坦言:“尽管国家出台了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但购房纠纷牵扯多家综合管理部门,一涉及某件具体案例,对象就变得复杂起来。这里面有:土地使用者、土地开发者、房产开发者、房产工程建设者、物业管理者,导致消费者投诉难,解决问题更难。”
在呼吁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房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把入市关、建设关、合同关、广告关的同时,王庆建提醒消费者在购房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虚假广告要增强防范意识,看见“馅饼”多问几个“为什么”,多进行现场考察,或多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如确遇虚假广告,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二是务必查看商品房开发商的“六证二书”,即: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开发资质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是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意其是否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的示范文本一致。有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参与购房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