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仁儒报道:昨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赔偿王长春本金9.7万元及利息,并同时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970元。
据了解,2001年8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历山镇个体工商户王长春在农行随州市支行第一营业部存入100元开户,并办理金穗借记卡,办卡时,王向银行出示了身份证,并填报身份证号码。当日,王又转入10万元到自己新开的账户上。2001年8月9日,王通过电话与一外地人洽谈购货业务时,将卡号告诉给对方。8月12日,王通过电话向农行随州市支行第一营业部咨询存款事项,被告知存款仅剩120元。后经查实,王长春的存款被人于2001年8月10日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下属营业所非法冒名支取,其中2000元是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的,付手续费20元;9.7万元是从人工柜台上支取的,并付手续费970元。
随后,王长春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和农行随州市支行第一营业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在支付9.7万元时,未核实身份证件,未要求取款人逐项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也未履行审批手续,操作严重违规,致使他人非法冒领了王长春的存款,对此,应负赔偿责任。而农行随州市支行第一营业部在王长春的存款被非法冒领事实中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不服,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清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