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
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
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
近日,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案:
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
婚后均加上配偶名,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
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
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
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边对房产算计
一边争夺孩子抚养权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后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不工作,啃老生活,家里开销由她支出。丈夫也不懂得沟通,彼此积怨已久。
而王先生眼里生活却是这样的:他有稳定房租收入,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大小事务妻子决定前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孩子判给谁?
法官:听听孩子的心声
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
小王说,妈妈脾气急了点,爸爸脾气好,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现在她也知道爸爸妈妈是想要分开了。
小王告诉法官:“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爸爸也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我想上就报。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
法官结合问询情况,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二审也是驳回乔女士对该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来源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肖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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